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日前,《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办法》具体规定了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补助对象须满足三个条件
《办法》明确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二是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三是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危房、D级危房。C级危房指房屋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危房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有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补助面积3间不变 各区自行测算补助金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各区住建委进行严格测算,区财政局全额保障。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农户向乡镇政府提申请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最终确认
《办法》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申请家庭信息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村内评议公示及房屋鉴定后,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最终确认,确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该工作今后将常态化,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居民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100433B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各村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建...
北京:正式发布《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日前,《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具体规定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出台
日前,《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办法》具体规定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决定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修改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中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改为“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1989年1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副本。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须持单位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外地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六条 外国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单独或合作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向市规划局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规划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需要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同意;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测绘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其原始测绘资料和数据,由测绘单位保存,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和出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本市测绘成果,均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测绘,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地形图分幅规定。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二)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规划局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失密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交公管发〔2020〕2号
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
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
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
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
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