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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保费的增加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保费的减少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保险金额的增加
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保险金额的减少
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寿险产品的服务少则几年,多至几十年。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状况等极可能变化。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保单变更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期内未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在两年内仍有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益。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
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前发生事故赔偿问题
法官点评:车辆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比较注重车辆的过户,而忽略了保险合同的“过户”(即保险合同变更)。而不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就有可能使买受人的事故损失得不到赔偿,虽然本案法院最终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认识和裁判尺度不一,车辆买受人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车辆买受人应当充分认识保险合同“过户”的作用和意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化解理赔、诉讼风险。
变更方法
寿险产品的服务一般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至十几年、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极有可能发生变化。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收费方式、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年龄、性别更正、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复效、补发保单和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适当了解其中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可以更好地保全我们的保单利益。
通讯地址变更最常见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对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讯地址的正确与否虽然对合同的效力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投保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险服务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客户若发生地址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通讯地址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全变更申请书;2、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也可由业务员代理)
增减附加险很重要
保户在投保后对某些附险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保户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因而不想续保医疗附加险。有的保户看见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风险确实很大,因而会要求增加意外附加险。取消附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是增加附加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此,客户要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
投保人可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险。但要注意的是,附险随主险有效而有效,换言之,主险若失效,附加险也随之失效。
附险的类别有长期与短期之分,险种类别与主险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同样的保障内容与项目,附加险的费率比主险的费率要低,因此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险较为有利。
增减附加险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1、附加长险: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2、附加短险:保单缴费期届满日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主体资格变更有限制
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四个主体关系,分别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投保人和受益人,在可变更范围内。
投保人是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只要原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或原投保人死亡,或者原投保人因为债券转移而申请变更投保人,都是可以的。
除了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年金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外,满期生存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通常都在投保时指定,但允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其中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投保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旧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新投保人(若原投保人死亡,则申请资格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身份证件;5、投保人的身份证件(若由被保险人提出则不需要)
申请资格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职业类别变更调整费率
从外勤销售人员变为内勤管理人员,这在人们的职业生涯中很常见。殊不知,这样的变动会影响到保单的费率。因为人寿保险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分类计算的,目前职业分类有八大类,职业类别变动后应该重新计算费率。比如,从外勤销售人员变为内勤管理人员,职业类别将由第一类改为第二类,保险费率增加;反之,若由第二类变为第一类职业,保险费率会降低。
对此,有些有人觉得“无所谓,多麻烦”。但要知道,如果职业类别变动后不进行变更,将影响保险金的给付。比如,职业类别变动导致风险性增加,但事先又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之比来赔偿。若职业类别变动后,理应被纳入拒保范围,但却未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后会在接到通知后按天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交费期内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交费方式如何变更
现在购买保险,缴费方式多种多样,趸缴,年缴、半年缴,月缴都可以选。但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保户可能会调整缴费方式。理论上,这些方式之间都可以相互变更。但在实务上,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由长变短的变更申请。而且,缴费期变更后将不可再恢复,投保人申请时必须慎重考虑。
变更交费方式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月缴、季缴、半年及年缴方式变更,人工收费和转账方式变更,需在保单缴费届满期前;交费期限变更需在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减少保额保全保障
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在保险合同中,基本保险金额高,必然要求缴纳的保费多。但长期内,无法保证投保人的经济能力能够持续足额交费,因此长期人寿保险还是允许中途减少保险金额,以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该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和保费,其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方式,就是“减额缴清保险”,这种变更适用于已经缴纳了一年以上的保险费,含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采用这种方式,可以用保单内已经累积的现金价值,做为一次缴清的趸缴保险费,以后不再继续缴纳保费,保证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相应保险金额降低。经济上无力承受续期保费,但又希望保留保险合同效力的投保者,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尽量降低损失。
变更保险金额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年金保险应在进入年金给付期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减额缴清保险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至宽限期最后一日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年龄性别更正莫忽视
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错误,会影响到费率的计算,投保者收到保单,若发现其中有误,应该立即办理更正,以免影响保单效力,或在事后被保险公司冠以“未如实告知”的名头,影响保险理赔。
更正年龄性别错误相关要件
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
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足以证明年龄、性别错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总之,一张小小保单,里面学问多多。投保者若想更加详细地了解有关保全手续,可以随时拨打各家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加以咨询。2100433B
合同变更协议
1 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木工包工包料 合同,标 的金额: 万元,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 。 由于 原因,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对原合同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条款: 第 12条工期: 从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全部完 成,总工期 160天。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每 延迟一天按未完成工程量 5%进行罚款,如因乙方原因在 10天不能按 时完成,甲方有权增加人手协助乙方完成或清除出场, 所产生费用由 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或被清除出场, 甲方按乙方已完成 工程量 50%结算,余款不予支付。 现修改为:工期顺延至 2014年 9月 20日全部完成;如再不完成 按原合同条目和项目部有关条款等执行, 所造成一切后果和民事纠纷 皆由乙方自行
“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啥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
涉外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债权的变更和转让;一是涉外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债权的变更知转让
在涉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和转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有关债权。
1.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和转让。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该涉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一方是不允许变更和转让的,被保险人的变更和转让是有条件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因此,保险单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变更和转让。被保险人的变更和转让,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被保险人的信誉好坏,同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大小有直接关系。所以,保险单不能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或转让给另外的被保险人。否则,该保险合同即自动失效。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单持有者,只要原被保险人背书后,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或转让。因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被保险人不能对货物加以控制和管理。所以,保险合同的转移也就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2.涉外保险合同所发生债权的变更和转让。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单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后才能转让和变更,但是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的变更和转让,则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由被保险人自由转让。例如保险人应该支付的赔款,被保险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与保险标的毫无利害关系的任何第三者。这如同债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请求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一样。
(二)涉外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在涉外财产保险中,如果涉外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用途的改变或危险程度的改变时,原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将随之变更。这就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用途和危险程度的改变所引起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改变,重新审核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险费,据此加收或退还部分保险费。在需增收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变更和转让涉外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人都应该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加批单,以资证明。
三、涉外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后,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失效。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然终止当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单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合同已履行而终止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已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以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终身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合同即告失效。又如一幢房子数次着火,保险赔款已达全部保险金额后,即使在保单到期以前房屋又整修完好,保险人在赔足全部保险金额后,合同即终止。但船舶保险的船舶连续数次部分损失,而每次损失都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经数次赔款即使其赔款总数已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需负责至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三)协议终止
保险合同可以由双方在订约时订明在自然终止前随时注销的条件。例如,我国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对于船舶定期保险,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十四天期满时终止战争险责任。”又如,我国人身意外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出中途退保,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对未到期保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退。保险人要求取消保险单时,也可以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未到期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给投保人。”从以上注销条件来看,对于双方都作了限制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提出注销保险合同限制比较严格,对通知注销合同的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
(四)违约终止
保险人可以对于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合同。但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例如不按期缴纳保险费,随意改动保险标的或增加危险程度等。
(五)合同自始失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藏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识破后,保险合同应从其订立时即被认为失败,并追回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或赔款。2100433B
【学员问题】合同变更、索赔的关系?
【解答】简要讲,变更是对原图纸的变化引起的调整,而索赔是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与费用增加,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应得到相应补偿的。当合同变更引起承包商除变更本身的额外损失时,便引发索赔事件的产生,即变更是引起施工索赔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但应注意的是,合同变更并非一定引起索赔的发生。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