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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共有16条技术标准研究成果。

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基本信息

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做好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市本级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技术标准的审核、申报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奖励应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奖励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及其他组织标准制定的奖励资金,在各行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本溪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八)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九)申请的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十)申请单位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二)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三)行业、地方标准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

(四)我市地方标准规范已经批准发布,奖励金额不高于5万元。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奖励申请。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数字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该标准项目获得其它奖励的证书等材料;

(五)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六)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我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七)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标准制定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确认并提出项目奖励方案,并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评审,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标准制定及实施的再投入。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标准实施的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奖励资金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各种标准制定的本钢所属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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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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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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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技术标准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文献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图书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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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文件 实研字 [2017]05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 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 序开展,依据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医科 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试 行 )》,经 2017 年 11 月 14 日科研实验中心办公会通过,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7 年 11月 18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防范措 施与应急预案 (试行) 1、编制目的 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 生的事故制定迅速、高效的处置方案,保护师生人身和实验 室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2、危险源与风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本溪市某选矿厂三段磨矿工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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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本溪市某选矿厂生产一直采用两段磨矿工艺,由于矿石性质的变化和生产任务加重,选矿厂生产指标浮动大,因此进行了三段磨矿工艺改造。通过三段磨矿工艺改造,选厂生产能力提高7.63 t/(h·台),金属回收率提高7.78%,选别效率提高9.71%,选比降低0.28 t/t,精矿品位稳定在66.60%以上,尾矿品位由原来的17.38%降低到14.00%。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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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办法全文

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节水效益奖等四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照当年的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中规定的时限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2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节水效益奖:按照单位用户的节约效益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约效益水量奖励金额为3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节约效益水量是指单位用户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首次取得节水型企业称号后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比达标前一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自来水取水量减少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单位用户根据有关节水规定和规划,积极投入资金建设节水设施,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减少或替代自来水使用的,授予节水建设奖。

已经被授予节水建设奖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此奖项。

第十条 单位用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并获得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授予节水效益奖。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的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以及其他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设计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与节水设施有关的图纸、竣工资料、技术文件。

(二)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二)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三)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

(四)水费单据以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五)节水管理先进事迹和经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水务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六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当年的奖励项目、名额及标准,并根据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资料对奖项进行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

第十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在评审委员会确定入选的单位、个人后,按以下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入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主管部门将初步的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三)公布: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布。

(四)领奖:市水务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给个人的奖励金在市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划入节水专项账户后,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发放。给单位的奖励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节水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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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办法内容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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