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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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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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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砂岩

  • 600.300.20灰色
  • m2
  • 13%
  • 蛟河市万里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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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品种:湿地松;高度H(m):0.3;
  • 联信
  • 13%
  • 九江联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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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品种:湿地松;胸径/米径Φ(cm):4;
  • 都市阳光
  • 13%
  • 湖南都市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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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品种:湿地松;胸径/米径Φ(cm):8;
  • 都市阳光
  • 13%
  • 湖南都市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湿地

  • 品种:湿地松;胸径/米径Φ(cm):3;
  • 绿友园林
  • 13%
  • 九江绿友园林绿化种苗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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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推土机

  • 功率135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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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推土机

  • 功率105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湿地推土机

  • 功率135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湿地推土机

  • 功率135kW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湿地推土机

  • 功率105kW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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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

  • 无规格
  • 3612个
  • 3
  • 联伦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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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

  • 差值型接地故障(T)
  • 1189台
  • 2
  • 厦虹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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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接地保护分界开关

  • SOG接地保护分界开关
  • 8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8-13
查看价格

实施费用

  • 网络实施费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标网络设计、实施方案编写、集成调试、跳线部署
  • 1项
  • 3
  • 华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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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护开关

  • SOG接地保护开关 (带电子狗)
  • 3.0台
  • 0
  • 详见原挡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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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市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依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进行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

(二)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县区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三)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数据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二)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依法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县区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投入机制。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2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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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战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本溪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县(区)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主要目标

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9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将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划入重要保护区域。严格湿地利用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重要湿地的确认标准》有关规定,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会同其他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区)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要加强市、县两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设立重要湿地管理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全市湿地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得到显著提升。(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确定全市和各县(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和红线图。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征占其他湿地的,一般湿地由市政府批准,省重要湿地由省政府批准。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我市的重要河流和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水鸟不低于65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绿色防控,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目标、政策、制度和相关指标要求,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要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

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进行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实施湿地修复工程

按照扩大湿地面积、提升湿地功能的总体要求,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库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组织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制定一般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规划在本溪县观音阁水库、观音阁坝下、桓仁浑江水库等重点湿地区域内设立监测站点,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市在湿地公园、重点湿地和一般湿地设立3个监测站点,初步形成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共享监测信息

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法制建设

要尽快制定《本溪市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切实依法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县(区)要围绕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已建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努力实现“一园一法”。(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湿地保护资金,充分发挥县(区)自主投入的主导作用。要积极探索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

要开展沼泽、湖泊、河流等各类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和科学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进展。要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整体性和稳定性出发,坚持全面保护、系统修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区)和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要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探索建立湿地示范学校,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要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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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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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文献

本溪市某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 本溪市某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

本溪市某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

格式:pdf

大小:313KB

页数: 1页

本文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开采设计等实际情况,结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论,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工程措施,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齐齐哈尔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完善整体系统协调的湿地保护修复体系,有效增强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的函》(林函湿字〔2017〕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84583公顷,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湿地保护率稳定在45%以上。基本建立湿地保护修复机制,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专班工作体系,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6月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三、方案内容

《方案》共分5部分22项工作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4项内容构成。第二部分是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从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管理体系、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名录动态管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5个方面,明确湿地分级保护管理体系基础性工作。第三部分是完善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及完善湿地生态用水4方面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第四部分是健全湿地监管考核评价机制。明确一是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二是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三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责任体系,四是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测评价,分别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第五部分是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等5个方面,保障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有序开展。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保护重要湿地,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目标任务。二是拓展县、乡、村三级湿地管护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市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四级管护联动机制,把湿地斑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三是提出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综合治理,加强国家、省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加快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进度。四是强化湿地清理,依法依规建立台账,加快推进破坏湿地修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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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指出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5922公顷。

一、《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本《实施方案》是根据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2017年1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的。省政府要求各(地)市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本地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我市生态文明改革领导小组将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列入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 9 月 29日提请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进行讨论并通过;11 月 27 日报请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2019年1月7日中共佳木斯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10个部分33条。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25.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二是提出要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全市湿地实行湿地名录动态管理。三是健全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四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在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的同时,要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打造平原沼泽自然湿地修复国家级示范区。五是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监测,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六是完善湿地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应用科学研究,强化湿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湿地保护修复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七是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等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八是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对湿地用途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湿地行为。九是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湿地资金投入,完善湿地法制建设,确保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十是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宣传教育。

三、我市《实施方案》创新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区的湿地保有具体数量,做到了保护修复目标更明确。二是进一步划分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区的主体责任、跨区域相关地区单位的协同配合责任,做到了责任更要明确。三是更加明确了湿地保护修复的标准、目标、方向,当前与长远的目标及路径,做到了目标更加明确。确定了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和监测管控措施,做到了管理办法更加清晰明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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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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