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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80620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企业用工机制,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人员的企业及择业求职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招用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招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本市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企业招用人员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先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后面向社会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招用人员实行用工登记制度。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和承办人身份证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工登记。
第七条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发布招工简章(广告)。招工简章(广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性质、用工形式;
(二)招工人数、工种、男女比例;
(三)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四)招工范围、对象、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
(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招工简章(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刊播招工(招聘)广告证明》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刊登、播发、张贴招工简章(广告)。
第八条企业招用的人员,除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符合招用工二种或岗位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一)未能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须持有失业证明、劳动预备培训合格证明;
(二)失业人员须持有失业证明、转业转岗培训合格证明;
(三)其他人员(包括社会闲散人员、残疾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须持有失业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
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择业求职证件的人员,企业不得招用。
第九条企业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就业。
第十条禁止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工种或岗位。
企业聘雇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聘雇。
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外省、市或本市农村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经市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不得自行招收。
第十二条企业聘雇境外人员,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聘雇。
企业聘雇台、港、澳人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聘雇,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在现有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所招工种或岗位需要时,可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待定向培训期满合格后再办理招工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不得向所招用的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任何证件。
第十五条企业招用人员,应将考核结果及录用名单报告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后,由职业介绍机构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企业录用职工后,应填写《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企业录用人员名单》或《临时用工审批表》及名册,并在1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企业必须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七条企业应将被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体检表、考试考核成绩、劳动合同等资料建立用工档案。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以下罚款:
(一)企业向所招用人员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
(二)企业招用无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择业求职证件人员的;
(三)企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的;
(二)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未经批准聘雇离、退休人员的;
(四)企业未经批准聘雇境外及台、港、澳人员的;
(五)企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发布招工简章(广告)的。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企业招工申报手续或乱收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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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本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以下四个分中心: A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峪明路10号 B 本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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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全文 )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 【颁布时间】 2010-7-15 【实施时间】 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业经 2010年 6月 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8月 15日起施 行。 市长 王世伟 二 0一 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与其他功能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当人们还在咀嚼着“年终奖”及微信红包带来的欢欣时,用工问题一开春便让企业心头一紧,招工信息大面积扑来,新一轮“用工荒”又照例成为各行各业最关切的话题,而劳动密集型的LED、照明行业也不例外。
一年之计在于春,作为企业生存最核心的资源,所谓“兴在用人,亡也在用人”,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成败。那么,“用工荒”折射了行业的哪些问题?又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笔者与业内企业共同探讨。
“用工荒”成照明业新常态
农历正月已经快进入尾声,作为制造业大省的广东省,尤其是服装、电子行业重镇,记者看到遍地招工的景象似乎比往年更加普遍,手持招工牌的路边招聘比比皆是。据介绍,经历去年一年的制造业寒冬,开年后企业员工返岗率下滑更加严重。
再看照明行业,在2015年开年之初,南方都市报的一篇《2015年,佛山的照明企业“招工”严峻》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东莞也传来5000月薪都无法招到人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这是否反映了整个照明业正处于“用工荒”的困境中?
探访:一线普工用工难
在“中国灯饰之都”中山古镇,工厂都普遍已经开工,年前的跑路潮对此似乎并未有多少影响,但是在一些厂区门口,记者发现贴有很多招工信息,甚至有企业还推出“老乡带老乡”的招工奖励计划。据观察所得,目前照明行业招工岗位主要集中在打样员、焊接技工等等一线基础操作工种。
“工厂本来共需要30多个工人的岗位,但是除去年后未返岗的和离职的,目前缺口还有10多人。”古镇一家灯饰厂老板无奈说道,虽然可以再重新招聘,但是熟练工人的招聘和人才培养所耗费的人力金钱成本本身就已经对公司造成很大的压力。
但是深圳市晟碟绿色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亨由则表示,他们是做驱动IC设计方案的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中高端技术人员,所以员工队伍比较稳定,也没出现难招人的情况。
LED行业招工难也普遍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人工来解决生产的问题,制造产品技术含量并不是很高,固定的产线模式,固定的活动轨迹,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员工流动性必然很大,越是做得大的企业,流失率越高。
现状:企业之间用工问题反差大
“随着LED行业的洗牌,大量的灯具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普工转行,或者寻找新东家,在人才市场和招聘网观望或者等待,这样求职方和招聘方都面临尴尬,”宁波美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吴超认为,这些一线操作工人的需求是现阶段企业“用工荒”最集中的地方,企业需求量大,但是目前看来这方面处于“工方市场”,随着产业的发展,这种问题可能会越来越突出。
与此同时,“高素质有经验”的人才也面临缺乏困境,“例如LED生产荧光粉0.0001G的误差将导致批量性问题,灯具装配打螺丝用力一点点就有可能导致灯具外观的不合格,这样对经验和技术都要求很高的工作岗位,其他普工很难适应”,LED灯具一线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LED灯具工程师等等岗位也就面临用工尴尬的状态了。
纵观LED各产业链端,下游的灯饰制造企业对这类现象感受尤为突出,不仅招工难,而且存在较为严重的员工流失率,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形成恶性循环。用工企业一方面面临“用工荒”,另一方面,新员工的培养和带来的更大的人力成本都对企业造成很大压力。
相对这类制造企业而言,处于中上游的技术型企业则很少面对“用工荒”的境地,都表示企业的员工流失率保持在可控范围内。“这类企业一般规模大,对员工的薪资待遇需求都会满足,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也强”,晟碟集成陈亨由认为,产品性价比高、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对人力成本的承受能力较强,企业文化也会让员工有认同感,企业用工问题不会很大。
用工荒,一个时代的缩影
“荒情”四起的用人情况引发了照明业界人士对行业人才流动的思考。宁波美亚吴超表示,LED照明行业的用工荒折射出的是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而不是某一个行业问题。
市场作用:经济结构调整缩影
从2014年一系列宏观指标看,经济整体下行的压力贯穿全年,很多指标创下近年来最差表现。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在经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快速增长之后,已经正式告别高速增长,进入到“常态增长”阶段。阶段性的转变同时引起国内市场经济结构甚至格局的变化,而以市场为基准的劳动力随之调整。
“‘用工荒’其实是工业化进程中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是国内经济结构变化及转型升级的体现。”深圳市晟碟绿色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亨由表示,“用工荒”实属一个正常的市场现象。市场有一个“无形”的调控力在平衡这些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最终会走向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内地崛起:创业政策“诱惑”大
劳动力地域转移正是近两年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表现之一。近年来内地发展迅猛,中西部地区已经承接了大量来自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一方面,这主要源于国家对内地发展政策的扶持力度逐步加大,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徐守盛在会议上发言,他建议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粮食生产、创新创业、民生改善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的精准度。
中部地区做好各种迎接产业转移招商政策,出台贴息贷款、创业见习、孵化基地等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以吸引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当地就业。
另一方面,沿海地带消费逐渐提高,工人薪资也随之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收支不平”,而内地生活成本远远低于沿海地带,面对内地的各种招商优惠政策的“诱惑”,这部分企业实行将产业向内地转移,带走了一部分的务工人员。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讲,就是缘于产业转移带来了巨大的劳动力就业市场,这样的市场效应很自然地驱动劳动力的地域转移,给珠三角地区带来空前的“用工荒”。
上海稳润光电市场部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信号,内地发展迅速,工资水平也能与沿海媲美,导致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再外出打工。这种“用工荒”与某个行业没有具体关系,应该与国内大环境有关。
“随着电商的兴起,使就业形势发生了变化,也催生了很大一批自主创业的年轻人,务工人员不再选择制造业。”万润科技人力总监黄钢表示。
行业洗牌:接二连三的倒闭潮
近期,微信圈里疯传的“日本马桶盖”遭疯抢的事件,给中国的制造业敲响了警钟:制造业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立企之本,正在遭遇重大危机。这是一个系统性危机,一方面土地、劳动力等成本优势渐渐消失;另一方面政策红利也难以持续,再加上产业的转型升级使之一时间难以打开的局面,中国的制造业已经下滑到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最低点,进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作为制造业的照明业也同样面临此境地。据不完全统计,就“灯都古镇”而言,LED企业大大小小就有近二万有余家。其主要原因是LED行业尤其是下游灯具灯饰行业进入门槛低,造成僧多粥少的局面,从2011年开始便洗牌不断。在过去的2014年“倒闭潮”的接连不断,众多一线工人讨薪无门,导致大量的灯具企业从业人员转行,或者寻找新东家。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十七号)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8月2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98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市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机动车(含正三轮摩托车,下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按规定申领、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准遮挡、转借、挪用、冒领、涂改和伪造号牌。
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须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专用号牌、行驶证和准驾证。
自行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车型、颜色或报废、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必须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拼装、改型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能。
第七条大型客车、小型客车出租汽车实行季度安全检验。安全检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肇事的机动车辆修复后,经检验合格,方准上路行驶。
第九条非营运的大型客车驶离市区,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行驶。
第十条本市的机动车到外省、市驻在或从事运输超过3个月的,应事先向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
本市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外埠机动车超过3个月的,必须向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自用车除外,下同)在春节假日期间上路行驶。确需行驶的,应于春节假日前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
出租轿车号牌个位号与日期个位数相同之日(31日除外),当日7时至18时,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依法扣留的车辆超过6个月不予认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有使用价值的,采取拍卖等形式予以处理;无使用价值的,予以报废处理。处理车辆所得款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十三条出租轿车车主及驾驶员应参加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例会并领取车辆《通行证》。
第十四条严禁伪造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年检合格证、通行证和其它各种标志。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移动电话;
(二)严禁饮酒后驾驶车辆;
(三)不得违反规定安装使用高音喇叭、警灯警报器。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30日内违章超过3次的,必须参加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交通法规测试。对拒不参加测试或经测试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驾车上路行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和停放
第十七条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违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机动车变更车道、转弯、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须开启转向灯;
(二)有中心实线的交通标线路段,禁止车辆掉头、越线左转和越线超车;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机动车辆在禁止停车路段、地点临时停车或停放;
(二)解放路、永丰立交桥的匝道和高架桥、人民路(铁路转盘至文化宫转盘)、市府路、东明路、八卦路、胜利路(商业大厦交通岗至木材交通岗),除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外,严禁停放各种车辆;
(三)公共汽车和通勤客车必须在批准设置的站点标志牌前后15米路段内停车上下乘客,不准在禁止停车路段应招停车;
(四)出租轿车必须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准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上下乘客时,不准开左侧车门;
(五)机动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侧边缘停放,小型乘坐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石不得超过0.8米,其它车辆不得超过0.3米;
(六)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停放,视线不清时,应开启示宽灯;
(七)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
第十九条严禁机动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严禁骑自行车载人;严禁两轮摩托车在市中心市区道路载人。
第二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经确认应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专业清障车拖离现场。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违章停放或阻碍交通不能立即纠正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强制迁移。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遮挡、设置、移动、拆除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设置广告、宣传画栏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和影响交通视线。
第二十二条市区道路、街巷道路、住宅区道路上不准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和存车场。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意,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凡未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设置而影响交通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拆除。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和使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号牌不清或有其它悬挂物遮挡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转借、挪用、冒领、涂改或伪造机动车号牌和年检合格证、通行证及其它各种标志的,暂扣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无准驾证、行驶证或专用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四)自行车未办理号牌、证件或不按期检验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元罚款;
(五)非营运的小型机动车在春节假日期间上路行驶,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和出租轿车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六)非营运的大型客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驶离市区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使用外埠机动车超过3个月未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报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大型客车、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和肇事修复后的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九)机动车改变车型、颜色或报废、更换主要总成部件,未事先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的,暂扣车辆,并处以1000元罚款;
(十)使用拼装、改型或擅自改变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使用性能的,暂扣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车辆行驶中,驾驶员使用移动电话的,处以50元罚款;
(二)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高音喇叭、警灯警报器的,强制拆除,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驶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或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以10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的,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机动车在有中心实线的交通标线路段掉头、越线超车、越线左转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机动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两轮摩托车载人在中心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2个月驾驶证;
(五)出租轿车在禁行日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以300元罚款;
(六)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七)骑自行车载人的,暂扣车辆,并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车辆停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或不使用示宽灯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出租轿车开左侧车门上下乘客的,处以50元罚款;
(三)在解放路、永丰立交桥的匝道和高架桥、人民路(铁路转盘至文化宫转盘)、市府路、东明路、八卦路、胜利路(商业大厦交通岗至木材交通岗)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遮挡、设置、移动、拆除或损毁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市区是指平山、溪湖、明山、南芬四个区的城区部分。
本规定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溪湖、明山三个区的城区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的道路交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本政发〔1995〕4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本政告字〔19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