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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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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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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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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龙头

  • 品种:普通式龙头;材质:不锈钢;型号:HMF3111W;
  • 恒洁卫洁
  • 13%
  • 河北亨杰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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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6(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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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8(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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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压路机

  • 工作质量12(t)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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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压路机

  • 工作质量[9](t)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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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压路机

  • 工作质量[9](t)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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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 网络实施费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标网络设计、实施方案编写、集成调试、跳线部署
  • 1项
  • 3
  • 华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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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筑用水

  • 中山
  • 0m³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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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D
  • 4828t
  • 4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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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NA-22
  • 6744t
  • 4
  • 普通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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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 TMTD,M,DM
  • 4995t
  • 4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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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和目标、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我市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和加强保障措施八个部分。

(一)《实施方案》的第一部分是对该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二)《实施方案》的第二部分是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提出四项内容:一是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二是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三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四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三)《实施方案》的第三部分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四项内容:一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是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四)《实施方案》的第四部分是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出四项内容: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诚信、失信管理力度;二是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四是逐步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体系。

(五)《实施方案》的第五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三项内容: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二是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三是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六)《实施方案》的第六部分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出四项内容:一是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二是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三是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四是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

(七)《实施方案》的第七部分是提高我市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提出三项内容:一是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二是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三是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

(八)《实施方案》的第八部分是加强保障措施。提出三项内容: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二是强化督促检查;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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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本溪市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推进建筑业监管改革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

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优化审批程序,简化资质审核条件。不断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业务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网上审批,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设立企业资质审查绿色通道,企业随报随受理。对增项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的,减化技术审核环节,以专业部门审核意见为准;对资质申报需引进的注册人员,随时受理并上报注册信息数据。全面放开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图纸资料管理,防止工程关键信息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重组、合资合作,形成规模竞争力。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鼓励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优势企业的资本、人才、技术和品牌扩张,形成一批资金、人才密集、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其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发展“高、精、尖”企业,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冶炼、矿山、设备安装等方面优势,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扩大承包范围,增项公路、水利、钢结构、通信等方面较薄弱的资质。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特色队伍,逐步形成高端与低端、主营与兼营多业并举、共同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根据上年度建筑业企业完成的产值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排序,按年度发布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10个规模最大企业、10个成长最快企业、5个特色专业承包企业等,对省级和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

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参与国有资金投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重点工程、大型工程项目投标;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各县区政府、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按照“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招标方式外,其他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实行资格后审制,且中标公示时应公布未通过审查的评审意见。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评审意见。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不得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等不合理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向自主选择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责任。重点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方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和完善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全面推进“两书一牌”(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本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暂行规定》,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名牌意识,争创国家和省、市优质工程。(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特别是突出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不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质量安全培训体系,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控等配套制度。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监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闭环管理,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鼓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上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诚信失信管理力度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抓好“数据一个库”,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等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的对接。推广“监管一张网”,通过省、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等建设项目全过程同一平台监管,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共用共享、互联互通。通过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建立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制定评价办法,通过“增减分制”进行动态评价,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提供的工程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各类保证金返还管理

对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规范管理,明确返还程序和时限,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对于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况下,应于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5日内返还,不得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规定时限内返还。其他各类保证金返还时间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逐步建立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的计价体系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020年以前,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核心,以概算指标、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为主要内容的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引进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建立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训机制和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紧缺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开展好“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申报活动,培育、宣传优秀建筑企业和个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监管执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扶持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六)推广装配式建筑,拉动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

制定我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现代木结构建筑。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利用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尤其是要进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操作实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到2025年底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推进以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装配装备为核心的新型建筑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建筑部品工业化生产、机械化装配,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建立组织领导体制,成立本溪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科技产权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下设建筑产业现代化或装配式建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科技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

逐步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制定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政策措施,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各县区政府、本溪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农房建设

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将绿色建筑比例和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推广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做好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积极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标识评价,并优先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

在建筑设计中全面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塑造既体现时代风貌又注重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设计产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方式。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鼓励建筑创作、原创设计,发展建筑设计专业事务所和建筑设计方案创意机构。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支持建筑师参与城市设计和城市修复工作。(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我市企业外埠市场占有份额

(二十)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企业推介活动,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

随时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状况和需求,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扩展和延伸。评选各类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在外埠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优先考虑。(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

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外埠企业到我市落户,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带动和促进我市企业共同发展。为外埠特级建筑业企业在本溪设立的子公司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三级资质。子公司需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需出具授权证明、承诺书确认子公司合法性。(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措施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的绩效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及时通报建筑业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优先将符合供应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用地纳入供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各县区政府、本溪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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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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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住建部:解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建部:解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建部:解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794KB

页数: 2页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解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如下: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二、优化资质管理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四川:《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 四川:《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

四川:《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

格式:pdf

大小:794KB

页数: 1页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特级建筑业企业达25家,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超过10家,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保持在7.5%以上。《意见》从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科技设计引领、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等方面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要求。《意见》明确,

保山: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促进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加快建筑产业化发展,吸纳更多的人员成为产业工人,推进城镇化进程。

——技术进步目标: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应用BIM技术的项目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加快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三、激发建筑企业发展活力

(一)促进建筑企业拓宽发展领域。

一是引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在降本增效、做强做大和做专、做精、做特、做新上下功夫,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求突破。

二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导有能力的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选取试点项目开展项目投资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咨询、监理、项目运营管理等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三是鼓励增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建设。

四是积极引导本地建筑企业与省内外大型企业合作承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培育企业提升竞争实力。

一是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

二是鼓励市内企业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和需求,以建设项目、技术、资金、管理等为纽带,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行业间互动,灵活经营、加强合作,实现企业在投竞标和施工建设等环节的合作,共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是鼓励市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是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是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和公共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DB)总承包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行总承包的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

一是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奖励为促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二是鼓励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引导金融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好企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对参与五大基础设施网络、脱贫攻坚等项目建设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建筑、勘察、设计等企业,要落实好相应税收减免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动实施“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

一是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逐步提升保山市建筑企业声誉并提高市外市场占有份额。

二是紧紧抓住国家、省、市对外开放新机遇,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是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为其在我市设立总部创造有利条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工业企业的供地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建设用地。

四是打破市场准入壁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省、市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实行入保备案制的行业应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或取消备案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招商合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创新

(六)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的技术要求及规范,促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加快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二是要重点对国有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监督,做到应进场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加强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串通投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推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二是探索推行设计团队、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强化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方案的优劣作为评标标准。

三是完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付费的管理办法。四是鼓励市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公共项目设计投标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建设工程推进

(八)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是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

二是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优化建筑施工许可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8号)关于“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人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人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履职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鼓励监管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建筑企业资质和进入我市的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实行动态核查,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采取市场禁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属于市外企业的,上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质监局、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从行政动态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城建档案报送等方面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的制度体系。继续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实时联动监控。完善统一的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库,建成统一、开放的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社会监督,拓展行业诚信体系应用;完善“信用保山”“信用云南”相关信息,积极运用保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管理平台等发布建筑业诚信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

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化建造方式,绿色、环保建筑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市政设施管养维护新领域等专项计价依据,健全计价使用、解释、评价、增补和修订等制度。细化装配式建筑造价计价规则。积极研究境外工程计价方法,满足建筑业新发展对计价依据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技术和信息支撑平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规范工程价款确定。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审计监督和账务评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协商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确定、进度计量和结算支付等合同条款并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自身内部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价等部门的意见为依据,强迫对方同意变更或撤销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和支付事项。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审计和财政评价作为工程结算延期、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

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避免总承包人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积极搭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平台,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加快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建立完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注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提供优惠和便捷服务,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协调创新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积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程,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体系。加大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的培训力度,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提高建筑工人素质。

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管理。推动实名制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1万人,2025年达到3万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发展

(十九)加快推进建筑企业产业现代化。

努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入工业化生产方式,加快“建筑业+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积极探索应用信息化成果,发展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与竞争优势;加快建筑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相融合,与“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发展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建筑市场,为广大农村提供农民需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洁能源(沼气池)以及抗震安全、较低成本住房的示范建筑模式,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适应市场需求,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以钢结构、钢筋混凝土(PC)、木(竹)结构建筑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管廊。加强研究,鼓励试点、示范,集成市场具备装配经验的生产厂商技术,提高设计能力及效率,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装配配合度,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及质量。到2025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信息网络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和信息化管理。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协同设计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二)做好“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深入分析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影响作用。鼓励采取清包工和甲供材料工程方式降低税率,鼓励建立建材、设备及劳务采购平台,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力争建筑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保证金管理规定。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进一步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等有关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确认违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降低建筑业企业财务成本。

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工程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保单,重复收取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积极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建筑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建筑业发展。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发展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筑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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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推广建设组织新模式,深化四大改革,优化五个环境。

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深化四大改革

一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二是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是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加快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

四是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

 

深化放管服优化五个环境

一是简政放权。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到201812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并将收款凭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件。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五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红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细化评价内容和标准并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参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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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部委联合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

19部委发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18个部委制订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共分为七大部分、20项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在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两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内容。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两项内容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负责。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三项内容,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三项内容,全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三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两项内容。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四项内容,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在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三项内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其中的一项内容——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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