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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是在本溪市施行的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详情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办,保密工作机构协助,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工作机构参与。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根据以下原则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敏感信息),不得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主动公开。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履行初审、复审和批准的程序。

初审,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复审,是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查。

批准,是指对经过初审、复审政府信息做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保密审查必须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记载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查信息的名称、类别、载体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审、复审、批准人的意见(批准人签字)和批准的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应在制作时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发现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或者漏定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商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必要时报请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保密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因,提供申请审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收到协助保密审查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涉密政府信息进行复核和清理,该解密的予以解密,符合公开要求的予以公开。定期复核和清理的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责任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信息时,参照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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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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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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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发至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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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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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文献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32页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实施意见? (皖政, 2007? 120 号)的要求,为确保 2008 年 3 月底前完成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科学界定公开和 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 市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 规划、检查、 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 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 编码规范指南?(附件 2)的要求,确认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 码和信息公开目录, 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 作

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4页

漳芗水利〔 2010〕12号 芗城区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 定》 (闽政办 [2008]114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 (室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 (室 )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 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

泰安市教育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保密审查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明确保密职责,严格审查程序,2014年,市教育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不当或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而引起的失泄密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设有现场投诉、电话投诉、传真投诉、邮箱投诉等投诉渠道,并在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群众投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期调度、专项督查、年度监察等形式,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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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

第五条 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首页纸上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在厅门户网(陕西建设网)涉及各处室的子栏目中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发布;在厅门户网站(陕西建设网)及其它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重要政府信息需报厅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厅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处室审查人、办公室审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八条 我厅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厅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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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2012年度信息公开报告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2012年,我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责任追究、考核评议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在内容上,对涉及事关经济发展与民生和稳定相关的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实施重点审查;在程序上,明确了处室初审、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或局保密委员会审定的运行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出现失密、泄密问题。建立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并纳入局机关行政效能考核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局门户网以及咨询服务反馈等途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众满意度调查,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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