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本溪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融资资金,是指沈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金融机构贷款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融资主体,按照市政府授权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代市政府融资承债,统借统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筹措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包括项目所需资本金);
(二)审核、拨付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补偿款,履行市长支付令制度;
(三)对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实施专户管理,确定监管银行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监控资金使用流向;
(四)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由政府指定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管理,具体部门为本溪铁路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拆迁办)。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控制负责。
(三)申请拨付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
(四)服从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溪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承担如下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铁路项目途经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金额的审核;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金额的审核;市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征占用补偿金额的审核。
(三)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四)市审计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征地拆迁搬迁中需评估的企业搬迁补偿和需评估的个人补偿进行单项审计。
第六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保证融资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自收到征地拆迁补偿审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影响拆迁进度(审计复核除外)。
第八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所需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征地拆迁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一)资金拨付申请。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首笔资金拨付时,应提供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合同、支付明细、评估报告及影视资料等。由征地拆迁单位提出资金计划,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报送市城投公司。
(二)资金拨付审核。市城投公司自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审核手续的完整性和资料的齐全、有效性;
2.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工作量予以跟踪审核;
3.填制《贷款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拨款审批表》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4.报请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批后,同时送市审计部门备案。
(三)资金拨付。
1.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户。
2.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直接划拨到国土资源部门专户,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和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安置费,经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城投公司先期按核定总量50%预拨到征地拆迁办专户,然后按市长支付令程序汇总划拨到征地拆迁办专户,由征地拆迁办负责按明细支付给县、区拆迁单位并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及企业搬迁补偿款划拨到项目管理单位(征地拆迁办),由征地拆迁办负责补偿工作。
5.项目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核对资金使用明细,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使用明细提供给指定监管银行,银行按明细支付。
第九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融资实行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征地拆迁单位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市融资办。
(二)项目管理单位设立专门财务账,履行市长支付令程序划拨到的补偿款,首先冲减先期预拨款项,然后将补偿明细复印报送市城投公司,以备核查及审计。
(三)各监管银行根据《委托监管协议》,要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单位分户存储情况、支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送市融资办。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 (市、区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 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 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 (湖南段 )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 议纪要》 (铁计函 [2008]965 号 ),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该《办法》于 2012 年 2月 24日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抚府办发〔 2012 〕 7号 印发。《办法》共 31条,发文之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项目融资新的研究成果和新的实践经验总结。
介绍了项目融资的基本概念、组织与结构、程序以及不同的融资模式和运行模式。
介绍了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方法,讲解了项目融资的担保,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以及项目融资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购房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入概算。
3.购房补助先按自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补助标准编制概算,再根据项目安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房屋按75元/㎡;100-500亩土地按3.5元/㎡,房屋按60元/㎡;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房屋按55元/㎡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
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3.6元/㎡,房屋按60元/㎡;100-500亩土地按3元/㎡,房屋按50元/㎡;500亩以上土地按2.5元/㎡,房屋按45元/㎡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株洲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十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株洲市财政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10%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等。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不可预见费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株洲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