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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0〕24号)、市委《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委〔2009〕11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巴府发〔2010〕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和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位副县(区)长或副主任按“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后的奖惩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条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协调解决力度,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未被抽查单位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目标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 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 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该项不得分,实行“一票否决”。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件扣6分;当年较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事故2件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的县(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扣15分;同等责任时,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突破下达目标数的,该项考评扣20分。
②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15分)。一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较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为25分)。发生经国务院、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重大以上责任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在我市范围内,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承担其他责任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0分;同等责任时,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省安办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分及3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隐瞒较大及以上(含较大)事故经查实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5、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6、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集访(一次5人以上)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3分;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加3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惩罚。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考核结果为“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评先推优资格,不得提拔使用。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四)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6]36号)同时废止。
巴府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书明确了全年安全责任目标、职责,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企业安全稳定运行。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般由管理方与责任方双方签字,即责任书的制定者与责任的承担者双方签字。比如生产车间与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则由车间主任、班组长签字。
不知道您指的是哪个领域的,所以,下面给您提供了一些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1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落实 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科学化,确保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河北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河北省安 全生产考核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 委会)负责组织,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 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落实安全 生产监管和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 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为重点,突出安全生 产基础工作,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坚持控制目标与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1 —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海安委, 2011? 6号 关于下发海宁市 201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 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 一一 年四 月二日 — 2 — 海宁市 201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的圆满完成,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市政府决 定 2011年继续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属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实行考核,考核办法制 定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汛期来临,巴中市城管执法局以执法安全、车辆安全、施工安全为重点,多举措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保证车辆安全。自查整改公务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不按交通标识行驶、乱掉头、酒后驾驶、 “带病上路”、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车身标识残缺及其他等9个方面问题,开展安全驾驶专题培训,整改问题车辆。
二是强调执法安全。建立城管执法安全标准,强化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的协作,落实行政强制安全预案制,增强执法记录仪、对讲机、警戒带等安全保护设备配置。
三是维护工地安全。对城市规划区内178个工地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加强边坡治理、桩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督查。
四是确保消防安全。强化办公区域消防设施排查,配置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110余个,设置消防指示牌30个,举行消防安全演练1次。
五是建立健全机制建设,分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领导、责任人,修订执法安全、公务车辆安全、值班安全、应急预案等安全制度,强化日常安全检查监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目标考核的检查验收
(一)考核标准
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下发)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含)以上;
3.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荐申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核。各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批准。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经检查验收确认为达标或先进的县区,报请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三)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符合“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条件的,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县区,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县区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降级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县区,县区长必须引咎辞职。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