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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是关于船舶修理的条款约定。

船舶修理合同合同范本

委托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 船 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 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 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 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40%的工程预付款 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30%进度款 万元;余款在完工后 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 %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 %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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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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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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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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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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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装载重量5t以内(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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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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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水栓SN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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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展示架

  • 1.名称:合同展示架3.规格:1250×500×400mm4.材质要求:详见招标图纸5.主要配置及技术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6.工作内容:包括供货、深化设计及所有其他
  • 2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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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面漆

  • 厦门双瑞
  • 1000kg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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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简介

船舶修理合同是关于船舶修理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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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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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文献

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格式:docx

大小:16KB

页数: 未知

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

船舶造价与船舶经营 船舶造价与船舶经营

船舶造价与船舶经营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4页

船舶造价与船舶经营

修理合同修理合同与修缮合同的区别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自行车等。

修缮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等不动产,定作人为此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如维修漏雨的屋顶、修复倒塌的围墙。

由于修理合同与修缮合同区别只在于前者针对动产,后者针对不动产。因此,它们在具体条款规定上都是一致,所以将它们列在一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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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格式

修理(修缮)合同

定作人:

承揽人:

第一条修理修缮项目

1.修理修缮项目名称为:——

2.修理修缮项目数量或任务量为:————————

3.修理修缮项目酬金为:——元。

4.修理修缮完成期限为:——

第二条定作人供料

1.所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

2.所供材料的数量:——————(千克);

消耗定额:——————

3.所供材料的质量为:——————

4.所供材料的单价为:————————

总金额为:——————

第三条修理修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修理修缮工作的质量要求:

2.修理修缮工作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承揽人对修理修缮物负责条件及期限

1.承揽人对修理修缮物负责的条件:

2.在——日/月内,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修理修缮物由承揽人负责修复。

第五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及保密

1.修理修缮中所需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保密要求:(注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保密的,应写明承揽人要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验收标准、期限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

2.验收期限为: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双方当事人对承揽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1.包装修理修缮物的材料为:

2.包装修理修缮物的方法为:

3.包装修理修缮的标准和要求:

4.包装费用由——————一方负担。

第八条交货方式与地点

1.交付修理修缮物的期限:

2.交付修理修缮物的方式:

3.交付修理修缮物的地点:

第九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可要求定作人支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元。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3.支付定金的时间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为:——————

第十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修理或修缮物的——日/月内,进行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承担方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质量完成修理或修缮任务,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继续修理或修缮,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修理或修缮后,仍不符合约定,定作人有权拒收并由承揽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承揽人完成修理或修缮任务少于约定,定作人仍需要修理或修缮的,应继续依约进行,补充修理或修缮的部分要按逾期交付处理;少完成的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要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约定包装修理或修缮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承揽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要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

4.承揽人逾期交付修理或修缮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应偿付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修理或修缮物,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承揽人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人,除负责运到正确地点或接收人外,还须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违约责任。

8.由承揽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提供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承揽人未对定作人的供料进行检验,或虽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但却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修理或修缮工作的质量、进度承担责任。

10.承揽人擅自调换定作人供料或修理物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承担赔偿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修理或修缮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要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一般为20%~60%)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供料或提供其他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修理或修缮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还应偿付承揽人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应给付——元违约金,并承担承揽人因此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人逾期6个月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扣除报酬和保管费后,应退还定作人;若变卖所得价款不足,定作人应补偿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可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收修理或修缮物的,应承担承揽人的损失。

7.定作人变更交付修理或修缮物的地点或接收人,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的供料或修理或修缮物毁损的,承揽人取得合法证明后,可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所供材料或定作物毁损的,承揽人不得免除责任,但若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承担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当事人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双方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承揽人与定作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签章)

地址: 邮编:

承揽人:(签章)

地址: 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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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修船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船舶及与修理有关的各科室。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

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

有效控制船

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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