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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装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门面装饰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并与城市亮化、美化相结合。 历史文化街区的门面装饰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六条 进行门面装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市容规划确定的区域景观要求; (二)不改变建筑物原建筑风格; (三)同幢建筑物门面装饰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牌匾位置应当统一,台阶应当整齐;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不得进行门面装饰: (一)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 (三)其他不宜进行门面装饰的建筑物。 第八条 需要进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市区主要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街路进行门面装饰的,应当向所辖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装饰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门面装饰,除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对建筑物临街门面进行整体装修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门面装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景观效果图及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图; (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门面装饰的书面证明;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七)涉及房屋安全的,须提交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八)安全保证书。 第十一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设计图和效果图进行门面装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门面装饰许可后,应当在九十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门面装饰过程中,建筑规划已经预留牌匾位的,牌匾应当设置在牌匾位内,不得超出或者小于牌匾位边线;建筑规划未预留牌匾位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牌匾位。 第十五条 门面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六条 门面装饰施工时,应当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确保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门面装饰增加的附属物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门面装饰施工需要临时占道的,应当到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许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门面装饰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市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门面装饰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nb...
装修公司的业务员分为两种:售前业务与售后服务。 售前业务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寻找需要装修的客户,并达成订单招揽装修业务; 2、装修市场的调研分析,主要是客户需求分析、市场最新信息、价格变化信息...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业经 2011 年 3 月 25 日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 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 , 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 设置牌匾和标 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txt 如果我能够看到自己的影子, 我想它一定很忧 伤,因为我把快乐都留在了前面。容易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人,总是对距离的边缘模糊不清的 人。第 59号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 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为纪念革命烈士修 建的陵园、陵墓、纪念馆 (堂 )、纪念碑 (亭)、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本办法的实施。 对已列
道路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主干道周边建筑物的声环境尤为恶劣,临街建筑物内外的交通噪声模拟是城市环境噪声评估和控制的重要基础,对改善人居声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受建筑物遮挡,噪声传播过程会出现多重反射和衍射现象,这使临街建筑物声场模拟变得非常复杂,再考虑实际动态交通源的影响,则其声场模拟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和实用价值。.研究分别针对交通噪声在建筑物内部和外部的传播衰减过程进行分析建模,改进声线跟踪法和几何绕射理论,以建立一种精度高、运算量小的噪声传播衰减计算模型,将其与车辆噪声排放模型、微观交通流仿真结合,实现临街建筑物的交通噪声动态模拟,再通过交通噪声实地监测和缩尺模型实验进行验证,最后分析不同的动态交通流下,建筑物门窗及内部分割对室内声场、建筑物尺寸及布局对室外声场的影响,探寻临街建筑物交通噪声时空分布规律,以此提供评估和控制交通噪声的依据。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对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街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参与规划部门审核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
行政审批、住建、经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第六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
单栋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立面的改造,其样式、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协调。
旧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实施成片区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设置。
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灯箱、标牌、标识、橱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墙及外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影响城市容貌要求的各种文字、图案、标语或者标贴。
第八条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檐以下。店招店牌高度不得大于1.8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且应当与临街建筑立面平行。禁止设置一店多牌。设置店招店牌时,应当实行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
二楼以上需要设置指引标识的,应当在临街建筑出入口墙面集中设置或者独立设置。
第九条依附于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管线,应当排列整齐、归整有序。配电箱、电信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整洁美观。
第十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阳台、窗户在设置防盗网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栋楼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机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设置,应当做到牢固安全、整齐规范,并实行美化遮挡。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临街建筑时,应当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和空调机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调机冷凝水不得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条建筑物遮阳篷应当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妨碍疏散救援通道。遮阳篷应当选择与墙体本色相协调的专业阻燃材料。
第十三条单幢临街建筑一楼卷闸门应当保持色彩统一、整洁完好,卷闸门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卷闸门改装成玻璃门。
第十四条纳入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新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临街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店招店牌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卷闸门锈蚀、破损未及时修复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内的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标牌是指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橱窗以及面向社会公众设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
本办法所称灯饰是指临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体照明光源和标牌、户外广告加装的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灯箱、泛光灯、汽光灯、满天星灯等发光体。
第四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供电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成区内所有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有关单位设置标牌均应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灯饰,美化、亮化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