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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具体标准

车船税新标准具体标准

车船税新标准北京

对于北京市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来说,2012年的车船税将下降50元到130元不等。2011年12月31日,北京市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

征乘用车税按排气量计

据了解,车船税法在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和强化征收管理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计征,并依照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税额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了节能减排和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以乘用车来说,在2012年以前,对于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客车只分为两档,即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微型客车,年基准税额300元;1.0升以上小型客车,年基准税额480元。而在新《办法》中,按排气量划分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300元不变;1.0升至1.6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1.6升至2.0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480元不变;2.0升至2.5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900元,增加了420元。此后排气量越高,年基准税额也越高。4.0升以上排气量的为最高的一档,年基准税额高达5280元,增加了4800元。

由于车船税额调整和减征的双重因素,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比2011年有50元到130元不等的下降,而这部分的乘用车占北京市机动车总量的70%;排气量为2.0至2.5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提高了270元;占总量6%的2.5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至少提高了1120元。商用客车的税额适度提高。为支持北京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发展,对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税额维持不变。

因限行按年减征两个月税款

《办法》除国家法定减免车船税外,北京市在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的减免税范围内,为缓解北京市交通压力,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对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车辆给予了免税优惠;为减轻农民负担,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全额免税。

考虑到北京市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对北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北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不同排气量乘用车享受两个月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

单位车主也可由保险机构代收

据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2年1月1日起,非新购私车的车主缴税方式与之前一致,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部门车船税征收场所缴纳税款。

由于采取纳税人一次即可同时办理保险业务并缴纳税款的方式十分方便,从2012年起,将单位车辆和新购车辆一并纳入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范围,地税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单位车主,自2012年起,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即可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或在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税部门按辆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新标准辽宁

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辽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不再按车型征收,而是采用与车辆价值息息相关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排气量2.0成为临界点,排量越高所缴纳的车船税越高:排气量1.0至1.6升(含)只需缴420元,比旧标准便宜60元;排气量在1.6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缴纳税额不变,仍为480元;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上调至900元;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有较大提高,涨幅最高的为4.0升以上乘用车,税额达到4500元。

“虽然这60块钱不多,但按现在的油价算算,相当于省了八升多油呢。”车主李玉梅在得知此消息后颇为高兴。但正打算买台私家车的市民董文显得很冷静,他说:“对于我们普通百姓,买车也是买2.0以下的,十几万都花了也就不太在意那60块钱了。”买车看车的市民在选择车型时,并未受到车船税调整的影响,“丹东还是购买经济型车的人比较多,大排量车型占的市场比重并不大。”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可在办理或续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申报缴纳车船税,以避免车辆年检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缴纳车船税手续时,还要提供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资料。

车船税新标准山西

2012年3月,山西省地税局确定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此次新规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9人)以下的乘用车,计税标准总共分为七档

排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180元排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排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排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720元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800元排量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0元排量为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4500元

除乘用车外,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包括电车)计税标准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年基准税额为每辆720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年基准税额为900元。

车船税新标准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四、关于部门协作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相关部门应提供工作便利。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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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标准变化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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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具体标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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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标准具体标准文献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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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 居住(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序号 (车辆)号 牌号码(船 舶)登记号 码 车船识别代 码(车架号 船舶识别 号) 征收品目 计税单 位 计税 单位 的数 量 单位 税额 年应缴税 额 本年减 免税额 减免性质 代码 减免税证 明号 当年应缴 税额 本年已缴 税额 本期年应补 (退)税额 * 合计 — — — — — — — — 申报车辆总数(辆) 申报船舶总数 (艘) 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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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4月 24 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 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标准

新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细分成五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具体服务进行了细化。业主可以直接选择标准服务,也可以自助组合采用标准中的具体服务。

新标准遵循“质价相符”原则,业主要选择更高标准的服务,物业费会相应增加。

新标准还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业主和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超越新标准内容的限制,采用适合的服务内容。

不过,新标准是个推荐性标准,并不要求强制性执行。因为新标准毕竟刚刚发布,其中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环节。原因如下:

1、新标准的部分内容对物业公司的要求过低。一、二级标准中只要求物业客服场所配备基本办公设施,电话、电脑、传真机等设备从三级起才逐渐有规定。

2、新标准在绿化和消防方面要求过高。新标准建议,在绿化方面,一级服务标准要求植物存活率达85%;五级服务标准则要求乔木等植物存活率达98%。

3、新标准在新交用小区顺利实施没有什么障碍,而已经执行旧标准的老小区如何与新标准衔接,还需要更明确的指导细则。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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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法律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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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化肥新标准解读

为了不断规范复混肥料行业,进一步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并提出新标准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主要差异

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在旧标准的基础上,新标准增加了"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的要求,使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调整水溶磷指标。

新标准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把原来旧标准的70%调整为60%,高中低浓度之间依次递减10%。

3.增加氯离子含量指标。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4.其它差异。

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另外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细化产品包装标识

1.氯离子标识。

新标准中规定,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技术指标中的"氯离子含量",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再是标注"氯"、"含CL ".

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2.增加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新标准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个月后,即2010年12月1日起,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禁止标注 GB15063-2001标识。因此,在2010年6月到2010年12月这6个月内,生产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还没有用完的印有旧标准标识的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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