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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依法采购的水平,维护政府采购文件执行中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备案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县(市)、区联合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检查的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审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各种补遗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下列政府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或投入使用前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备案: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原则、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属于极特殊情况的政府采购计划(如紧急性或临时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将政府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或投入使用前1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并备案。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向市政府采购办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必须对政府采购文件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财政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否与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财政政策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按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
(四)采购文件是否全面、完整、准确、真实;
(五)采购标准是否公开,是否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现象;
(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打分办法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的排斥行为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第十条 经市政府采购办检查的政府采购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任何一项不符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执行,否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对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纠正。拒不纠正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否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长春市政府采购文件检查备案暂行办法 )由长春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工程标达到当地标站规定金额要进入工程交易中心的就要到当地招标站办理项目备案并按标站要求在标站监督下进行招标。如果是政采项目达不到要进入交易中心的那就去当地财政部门(例如财政局)的采购办办理备案并在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4032275,市财政局办公室问一下,作为上级单位,他们应该知道。
《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文件 浙财办字〔 2005〕42 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 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订了《浙 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 法。2006 年 1月 1 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 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应当全面实施。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 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0571-87055741 。 二○○五年十二月 十四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南宁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南宁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某市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范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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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格尔木市审计局,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3、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二条 工程施工变更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纸会审等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关专用条款,避免因地质勘察、设计等不规范而导致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及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结算,除不可抗拒力以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以下情况除外。
(一)由于政策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的,同意其变更;
(二)由于施工现场的场地、运输等施工具体问题,或为了完成工程某一道施工工序的保证措施,不视为设计变更,视为施工单位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三)因地质勘探、设计原因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确需变更的,同意其变更。但应根据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责任;
(四)其它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并报市审计局备案,由市审计局选派审计组或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单位到现场见证备案后,填写“格尔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附后),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具体要求:
(一)工程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工程变更单中的工程量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及时填报工程量和变更费用计算表;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上下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作无效签证,在审计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备案:
(一)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并将变更签证和会议记要报市审计局备案;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1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认定(会议纪要)后报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会同发改、财政、监察、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确认意见;
(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变更签证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签证的累计报批金额严格把关,累计变更签证增加及合同价款超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时,应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其超出价款不能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备案。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签证的工程变更,其变更增加金额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报批、报审或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操作不规范、勘探不到位或设计漏洞,造成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予以清退出全市建设市场,其后3年内不允许被清退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何工程勘探、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相关责任应事前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签证把关不严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