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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2]115号
【生效日期】1992-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8日成府发[1992]11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管理,控制水污染,改善、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合理、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我市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水库、山平塘、农灌水渠、蓄水农田等地面水水域。
第三条依据我市地面水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为五类:
1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等。
4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第四条我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原则: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二)不降低水域使用功能的现状;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四)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有利于控制水质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五)着眼全局、统筹考虑。水域上游的功能类别一般不低于下游类别,进入江河、湖、库、塘、农田的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
(六)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并负责会同市水利、农业、卫生、规划、城建、城管、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划分工作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农业、城建、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中未划类的小河、小溪、小水库、湖、平塘、农灌水渠和其它本区(市)、县境内需要严格保护的水域提出执行功能类别的意见,对市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不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涉及相邻区(市)、县用水水质的水域,执行功能类别,必须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地面水水质的监测与评价。监测与评价应按要求进行。
(一)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有代表性的位置。监测分析方法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差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监测平均值,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
(三)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础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农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内有关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进入划定功能区水域的小河、小溪及支、斗、毛渠等水源水质,必须达到所划的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二)城市、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及其邻近水域,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监督管理。
(三)渔业水域,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监督管理。
(四)农业灌溉用水,由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48-85》监督管理。
(五)放射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工程环境类别的划分见03G101-1 35页
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研究,即在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解决开发与环境的冲突,期使经济成长与环境保护达到平衡。对损害环境质量的人类活动加以纠正,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冲突,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及促类形成更发展更进步的新文...
现在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里面没有这一条。
工程类别划分
工程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1、30亩以上综合园路建 筑;2、直径20m以上或占 地314m2以上的喷泉 ;3、 高度4m以上城市雕像 ;4 、缩景模型制作安装 ;5 、堆砌7m以下假山石、 塑石、立峰 1、国家级风景区、省级 风景区绿化工程 ;2、公 园度假村、高尔夫球场 、广场、街心花园、屋 顶花园、室内花园等绿 化 深度6m以上的土石方开 挖 1、单项 500m2以下或单体 300m2以下仿古建筑 ;2、市县 级文物古籍修复和古建筑修 缮;3、高度 15m以下古塔 ;4、 高度7米以下牌楼、牌坊 1、30亩以下综合园路建 筑;2、直径20m以下或占地 314m2以下的喷泉 ;3、高度 4m以下城市雕像 ;4、园林 围墙、园路、园桥和小品 1、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 单位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2 、道路绿化工程 ;3、片林 、风景林等工程 深度6m以下的土石方开挖 平基
工程类别划分 (2)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类工 程 (1)跨度 30M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 9000平地方 M以上 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 10T/H以上或蒸发量 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 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 30M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 12000平方 M以上的公共建筑, 2000个座位以上的 体育场。 (6)高度 100M以上的烟囱;高度 60M以上或容积 100立方 M以上 的水塔;容积 4000立方 M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 程 (1)跨度 30M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 6000平方 M以上的 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 6.5T/H 以上或蒸发量 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 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 30M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 8000平方 M以上的公共建
学科:环境科学
词目:水域环境功能分类
英文:water body environmental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依据水域功能高低的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此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梭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2100433B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