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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9年8月2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以成房发(2009)127号印发《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暂行)》。该《意见》分指导思想、调解原则、调解纠纷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调解程序、工作制度、工作要求、保障措施8部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附件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物业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防止矛盾激化,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履约、遵守社会公德理念,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物业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对调解已解决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防止纠纷反复;定期对调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适时组织有关各方参加区域的联席会议,积极探索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的方式方法。

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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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暂行)

成房发(2009)12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司法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工作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围绕全域成都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加快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为目标,突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预防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为主线,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利于彻底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受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认真予以调解,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三、调解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物业管理纠纷:

(一)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和相关区域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维护中的纠纷以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二)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依法依授权履职中发生的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自行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三)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所在建筑区划(临时)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违法建设和装修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四)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所发生的其他在物业使用、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

(五)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物业管理专业人士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市)县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本地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聘用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

市级房产管理部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一协调,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研究和论证,组织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司法局负责对本区(市)县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对本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调研,对本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吸纳专业调解力量,加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负责本辖区复杂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及指导社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

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预防工作及信息的收集。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范围内发生的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简易物业管理纠纷应先行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到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五、调解程序

(一)申请

物业管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的,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房产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受理

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建议当事人向街道(乡镇)或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当事人坚持在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

(三)调解

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调解,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逐级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三三制”。社区受理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后,应当及时将调解情况书面上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不服社区调解意见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同时抄送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仍不服调解意见的,可向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调解申请书、不服调解意见及理由等书面材料,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按社区(村)、街道(乡镇)、区(市)县三级,每起矛盾纠纷原则上都应经下一级调委会调解三次,确实都不能化解的,才能逐级上交。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研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三)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

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各社区(村)发现有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及时上报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月向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信息,区(市)县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四)建立培训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庭审观摩等活动等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五)建立工作考核制度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物管、文明成都”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帮助业主提高物业民主管理能力。同时,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约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参与人民调解,提高工作效率。

(四)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统一;实现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

(五)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六)司法行政部门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并授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置调解室,调解室要设置调解员席、记录员席、当事人席。调解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徽章及人民调解公示栏等。

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情况及人民调解员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二)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帮助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人民法院组织培训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具体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四)对开展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每两年予以联合表彰和奖励;同时,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人民调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选聘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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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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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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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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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简述

2014年6月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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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房发〔2014〕97号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有序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居民自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含义

居民自治改造是指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改造范围内居民通过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直接参与项目改造的具体工作,主动会同项目 实施单位开展补偿安置相关事务的工作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征收或其他模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基本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单位协同、依法改造”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主动参与,调动群众自主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自改委的产生流程

在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改造范围内居民民主选举产生。

(一)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推选出1~2名群众基础较好、政治素质过硬、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精力的住户代表。

(二)住户代表公开进行投票,选举出其中20%~30%的代表作为自改委候选人。

(三)逐户征求住户对自改委候选人名单的意见并签字确认,候选人获得支持率达到95%的方可当选自改委成员。自改委成员人数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可从剩余住户代表中补充推选。

(四)自改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成员名单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五、自改委的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改造片区住户对改造项目的意见和建议,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

(二)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做好对改造片区住户的教育工作,引导住户积极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对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改造项目的签约和搬迁工作。

(五)做好安置房屋建设的监督工作。

(六)及时向改造片区住户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事务,接受住户的质询和监督。

(七)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住户的返迁入住工作。

六、工作开展方式

自改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针对改造项目情况分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整体意愿和根本利益出发,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其办公用房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七、相关规定

(一)居民自治改造仅作为推动实施棚户区改造的一种工作方式,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二)通过居民自治改造实施的项目,可将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居民户数比例以及签订模拟补偿协议的比例,作为项目启动的条件。具体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改委开展居民自治改造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自改委应当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充分对接,协调开展工作,就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签约搬迁等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少数不配合搬迁工作的居民,可由自改委组织群众积极分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五)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其他项目可参照适用。

八、解释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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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

成房发〔2008〕93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告》的规定,制定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如下:

一、拆除备案。拆迁单位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时应包括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由业主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拆除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业主房屋权属证明、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二、爆破拆除。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拆迁单位在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迁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业主在向拆迁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除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三、机械拆除。拆除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下的必须实行机械化作业;根据现场条件不能进行机械化作业的,应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认定。

四、拆除施工。拆迁范围内及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对可以爆破拆除的工程,须由爆破公司制定爆破拆除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爆破专家组评审、由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爆破拆除、并按照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爆破安全规程》(B6722-2003)进行施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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