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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定居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居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单位建设集体宿舍
(一)支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服从整体规划的前提下,配套建设单位集体宿舍。
(二)单位自建的集体宿舍只能由本单位进城务工人员租住,不得对外销售、租赁。
(三)集体宿舍的建设标准按照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标准执行。
(四)单位自建集体宿舍,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集体宿舍建成后,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二、建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
(一)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它地区,集中建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
(二)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在第三产业集中的其它地区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赁的集体公寓。
(三)集体公寓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集体公寓的建设标准按照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标准执行。集体公寓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健全社区服务功能,提供商业、文化、医疗、教育、警务等配套服务和设施。
(五)集体公寓建成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登记,不得分割出售。
(六)集体公寓建设应纳入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用地和城市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三、继续实施新居工程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新居工程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待征土地上的农村劳动者和新农村建设中集中居住的农村劳动者的住房问题。
(二)村镇、街道可以组织新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中居住点的闲置用房,面向具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赁。
四、建设政策性安居住房
(一)根据城乡统筹规划,由政府组织建设政策性安居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出售,政策性安居住房由当地政府投资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二)政策性安居住房的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品质和配套设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执行。
(三)政策性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政策性安居住房实行定向销售。销售对象为我市农村原有住房已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已退回当地集体组织,并首次购房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每户限购一套。
(五)政策性安居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可按照比周边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低10~15%确定。
(六)政策性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七)政策性安居住房产权性质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政策性安居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
政策性安居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价款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五、支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具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并首次在城镇购房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以申购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产权性质及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面向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保证供应。
六、引导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具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
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并首次在城镇购房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以申购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审核程序,按照现行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七、鼓励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购买城镇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缴纳相关契税中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定居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8〕50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
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居住,实现向城镇居民的转变,我局根据《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的精神,制定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定居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定居的实施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政务中心地址:西华门街32号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 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路272号 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龙江路) 地址:龙江路11 成都市龙泉驿...
你可以到成都的房产局查询,成都房产局的地址如下: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详情地址,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房地产大厦11、18-19层2、成都市锦江区房管局,地址,成都市华兴正街39号商业场新座6楼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1.分类引导人口城镇化
2.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3.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4.健全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分类引导人口城镇化
1.对临时进城务工人员,继续实行亦工亦农、城乡双向流动的政策;
2.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转为城市居民;
3.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
4.鼓励农村人口进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定居,特大城市要从调整产业结构的源头人手,形成用经济办法等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机制。
二、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1.要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逐步形成以沿海及京广京哈线为纵轴,长江及陇海线为横轴,若干城市群为主体,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点状分布,永久耕地和生态功能区相间隔,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2.已形成城市群发展格局的京津冀、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区域,要继续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强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3.具备城市群发展条件的区域,要加强统筹规划,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龙头,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形成若干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城市群。
4.人口分散、资源条件较差、不具备城市群发展条件的区域,要重点发展现有城市、县城及有条件的建制镇,成为本地区集聚经济、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心。
三、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四、健全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
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1.节约能源l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节能力度。
l通过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降低高耗能产业比重,实现结构节能;l通过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实现技术节能;l通过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管理节能。
2.节约用水l发展农业节水;重点推进火电、冶金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抓好城市节水工作;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矿井水利用。
3.节约土地l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到2010年实现所有城市禁用实心粘土砖。
4.节约材料l推行产品生态设计,推广节约材料的技术工艺,鼓励采用小型、轻型和再生材料。
5.加强资源综合利用l推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行业实施循环经济改造,形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在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发展黄河三角洲、三峡库区等高效生态经济。
强化促进节约的政策措施
1.加快循环经济立法。
2.实行单位能耗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
3.完善重点行业能耗和水耗准入标准、主要用能产品和建筑物能效标准、重点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和取水定额标准。
4.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标准和材料消耗核算制度。
5.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
6.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
7.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府节能采购、合同能源管理。
8.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石油替代产品开发的财税、价格、投资政策。
9.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形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1.分类引导人口城镇化
2.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3.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4.健全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