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定居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的精神,为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城居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单位建设集体宿舍
(一)支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服从整体规划的前提下,配套建设单位集体宿舍。
(二)单位自建的集体宿舍只能由本单位进城务工人员租住,不得对外销售、租赁。
(三)集体宿舍的建设标准按照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标准执行。
(四)单位自建集体宿舍,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集体宿舍建成后,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二、建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
(一)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它地区,集中建设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
(二)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集体公寓由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在第三产业集中的其它地区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赁的集体公寓。
(三)集体公寓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集体公寓的建设标准按照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标准执行。集体公寓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健全社区服务功能,提供商业、文化、医疗、教育、警务等配套服务和设施。
(五)集体公寓建成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登记,不得分割出售。
(六)集体公寓建设应纳入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用地和城市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三、继续实施新居工程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新居工程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待征土地上的农村劳动者和新农村建设中集中居住的农村劳动者的住房问题。
(二)村镇、街道可以组织新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中居住点的闲置用房,面向具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赁。
四、建设政策性安居住房
(一)根据城乡统筹规划,由政府组织建设政策性安居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出售,政策性安居住房由当地政府投资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二)政策性安居住房的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品质和配套设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执行。
(三)政策性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政策性安居住房实行定向销售。销售对象为我市农村原有住房已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已退回当地集体组织,并首次购房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每户限购一套。
(五)政策性安居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可按照比周边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低10~15%确定。
(六)政策性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七)政策性安居住房产权性质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以后,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政策性安居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
政策性安居住房上市交易时,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价款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五、支持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具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并首次在城镇购房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以申购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产权性质及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现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面向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保证供应。
六、引导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具有稳定职业,连续缴纳
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并首次在城镇购房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以申购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审核程序,按照现行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购房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七、鼓励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购买城镇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缴纳相关契税中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