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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18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成房发〔2004〕123号印发《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关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关于非住宅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问题、关于《办法》实施前,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执行问题、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核算问题5部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基本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成房发〔2004〕123号

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均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未配备电梯)和3.5%(配备电梯)缴存,拆迁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

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拆迁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中或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房屋协议中应当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事项。

拆迁安置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拆迁单位可以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二、关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问题

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商品房。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集资人(购房人)按个人集资款的2%(未配备电梯)和2.5%(配备电梯)缴存。集资人(购房人)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三、关于非住宅物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问题

对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执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缴存主体为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建设单位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购房人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执行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在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五、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核算问题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总帐核算,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等的明细核算,并逐月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对资金总额。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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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简述

2004年6月18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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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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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文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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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区 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 [2007]90 号 各区 (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 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 配备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 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物业服务力量的 配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 筑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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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 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10〕21号) www.chengdu.gov.cn 2010-10-11 来源: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字体: 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 〗〖网友评论 0条〗〖推荐〗〖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 (成房发〔2010〕 19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规 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现结合我市实际, 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 (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简介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

成房办〔2008〕176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等法规政策,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经抽签选择产生后,应依法、独立作出估价报告。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真实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估价机构在将估价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的当日,应将估价结果报告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涉嫌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四、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六、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作出估价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七、估价机构拒绝重新作出估价报告或再次作出估价报告经鉴定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也可由拆迁人重新组织召开拆迁动员会,另行抽签选择估价机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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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成房发〔2012〕103号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成都地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6号令)、《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地方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郊区(市)县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并做好工程验收、复查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一)预防处理。

1. 规范勘察和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前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勘察,编制工程施工方案。

2. 树立安全意识。施工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佩戴工作牌。施工完毕后应当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3. 严格落实责任。施工组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施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201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 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房屋白蚁预防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施工。针对特殊工程确需调整操作方法、用药比例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后按会议决议执行。

5. 加强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员,负责对现场施工进行监督,施工完毕后应当会同施工组负责人、开发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的,有权责令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6. 规范施工档案。严格按《技术规程》做好现场勘察、施工方案设计、施工记录、竣工验收、影像资料采集工作。由专人负责将施工项目信息及时录入白蚁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复查回访。

1. 包治期时间。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为15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包治期自施工完毕之日起算。

2. 复查回访次数。应用药物屏障处理的工程项目在包治期内复查回访次数不得少于3次;应用地下型白蚁防治监测控制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复查回访。

3. 复查回访要求。复查回访应当深入现场,采取询问和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治期内发现蚁害的应当免费灭治。在复查回访中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 复查回访记录。做好复查回访记录并请受访人签章确认,由专人将复查回访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三)工程质量检测。

1. 检测执行标准。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药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药物管理意见》)对工程用药进行检测,按照《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药物土壤屏障检测和评价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价。上述检测、评价工作由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

2. 药物检测要求。根据《药物管理意见》规定,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对新购批次的白蚁防治药物进行抽样,提供所用药物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产品标准,以及标签照片、说明书、合格证和每批次药物出厂检测报告,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报告要归档备查。

3. 工程监督要求。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验计划,包括监督对象、监督日期和监督批次,原则上对各郊区(市)县房管局的白蚁预防工程药物土壤屏障抽样检测每年不少于4个工程。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

4. 送检要求。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可按照《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自行采样、保存和送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低温冰箱。送检不计入抽样检测计划。

5. 出具检测报告。成都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根据检测的类别和结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归档备查,如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题讨论和分析。

(四)其他要求。

1. 完善相关制度。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和完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复查回访等专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各项工作。

2. 专项经费保障。规范白蚁预防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收费。白蚁防治费要专款专用。

3. 从业人员配备。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配备昆虫学、植保学、生物学、化学分析及建筑工程学专业人员,提升单位实力。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上岗人员持证率要达到85%。实现队伍稳定化、专业化。

4. 设施设备要求。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提升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能力,“十二五”期间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要达到55 %以上。

三、监督保障措施

各郊区(市)县房管局应当高度重视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我局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督查:一是通过管理系统对各郊区(市)县的白蚁预防工作及时掌握、适时监控。每年底通报年度工程质量抽检结果,检测2次不合格的,责令其查找原因并整改。二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予以通报。三是因未依法履行白蚁预防职责被有理投诉的,责令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鼓励社会力量对房屋白蚁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四是违反《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对其单位和人员信用记分实行减分;违反《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的,按照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1月1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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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成都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的意见

成房发〔2008〕93号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城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通告》的规定,制定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工程操作流程如下:

一、拆除备案。拆迁单位在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时应包括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由业主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拆除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业主房屋权属证明、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爆破资质)、《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材料。

二、爆破拆除。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拆迁单位在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迁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上的,业主在向拆迁工程所在地房管部门效验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先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由市公安局审核,经市公安局组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爆破专家组,对爆破拆除环境进行评估,对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可以爆破拆除意见;对不符合爆破拆除条件的,在拆除申请表上签署不可以爆破拆除意见。

三、机械拆除。拆除被拆除房屋高度为10米以下的必须实行机械化作业;根据现场条件不能进行机械化作业的,应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认定。

四、拆除施工。拆迁范围内及业主自行拆除的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对可以爆破拆除的工程,须由爆破公司制定爆破拆除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爆破专家组评审、由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爆破拆除、并按照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爆破安全规程》(B6722-2003)进行施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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