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的指导意见
成房办〔2008〕176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各房屋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等法规政策,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制定本意见。
一、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经抽签选择产生后,应依法、独立作出估价报告。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真实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估价机构在将估价结果报告交付委托人的当日,应将估价结果报告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当事人有异议的涉嫌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严重背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估价报告,可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进行技术鉴定,也可委托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四、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六、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作出估价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评估费用。
七、估价机构拒绝重新作出估价报告或再次作出估价报告经鉴定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也可由拆迁人重新组织召开拆迁动员会,另行抽签选择估价机构。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