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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2004年11月16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成房发〔2004〕208号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6条,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异议、投诉申请,招标人或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受理其申请、作出处理意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本规定中的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异议处理不服,向物业管理招标备案机关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处理的申请。

第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且宣布中标人后24小时内书面送达招标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潜在投标人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使其不能报名参加投标竞争,应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第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受理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六条 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招标人对异议的书面答复后24小时内向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提出投诉,并抄送招标人。

第七条 投诉受理后,受理投诉机关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暂停,并由招标人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八条 投诉受理机关一般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异议、投诉的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异议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书、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

(一)异议提出人、投诉人不是该异议、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提出异议、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书、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第十一条 在异议、投诉的调查过程中,若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同时报送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异议、投诉受理人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立即停止调查工作,并在24小时内通知招标人,招标后续工作按原招标程序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书面异议答复发出后24小时内无投诉、书面投诉处理意见发出后24小时内无复审申请时,如处理结果不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招标后续工作继续进行;如处理结果影响原中标结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小时”,以事件发生之时起算;本规定中的“工作日”,以事件发生次日起算。

本规定所列时限,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本规定中的书面形式均应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印章;外地投标人可先传真、后补原件,其原件和传真件应一致。

第十五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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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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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4〕20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确保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管处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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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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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暂行规定文献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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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2KB

页数: 4页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 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3页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成建委发 [2002]810 号 作者: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房屋建设及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的管理,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 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反馈给市建委建管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和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以下简称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

一、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下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调查内容:

(一)核查工程参建方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查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三)调查工程参建方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审查工程设计施丁图纸、文件,必要时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

(五)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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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异议和质疑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称为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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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简介

印发通知

深建规〔2020〕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对相关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以及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告知和公开,均在电子平台上进行,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电子平台永久保存。

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凭数字证书直接登录电子平台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跟踪处理进程,签收异议答复函和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醒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异议受理的方式、电子平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九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三)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

(四)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网上开标或者入围的,应当于开标或者入围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条 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附件一),但异议仅涉及现场开标的除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签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二):

(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七)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第十三条 异议人向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逢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为平台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异议人再次向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四条 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附件三异议答复函),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现场开标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招标人的书面答复或者答复记录由电子平台自动推送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以及电子平台地址,通过本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平台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期间。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四)。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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