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包括下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三)经初步查证投诉内容基本属实者,索取投诉工程的相关资料;
(四)组织调查;
(五)编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诉应调查内容:
(一)核查工程参建方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二)查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三)调查工程参建方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审查工程设计施丁图纸、文件,必要时对结构设计进行复核验算;
(五)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