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澄迈县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本县城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住房救助水平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救助对象是指在我县辖区内,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低保、贫困残疾和其他农村贫困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住房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原则;
(三)坚持群众自愿自主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住房救助工作,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县民政局负责核定全县城镇、农村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房管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核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安排符合配租条件住房救助对象实物配租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相关工作。
县危改办依照县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核定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资格农村住房救助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住房救助服务机构,承担辖区住的房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县民政局、县房管局以及危改办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内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受理住房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由县房管局和县危改办办结合职能工作分别牵头,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全县辖区内当年已实施住房救助情况和尚待实施住房救助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县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的住房救助服务机构须协助县房管局和县土坯办完成对辖区内当年已实施住房救助情况和尚待实施住房救助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依时上报辖区内住房救助相关情况。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七条 住房救助的对象,分为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一)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属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
(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如今后出台新政策,标准变更,则按新政策规定标准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修缮、拆除重建住房补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具体方式按照县政府年度印发的土坯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按《澄迈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澄府2008 37号)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今后出台新政策,标准变更,则按新政策规定标准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农村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符合农村住房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澄迈县农村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评议。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住房救助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农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审核。镇人民政府(农场)接到住房救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全面入户核查认定,符合改造条件的拍摄危房原貌相片,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镇(场)在审批前要将拟审批的名单和危房原貌相片报县土坯办审核和备案,县土坯办要严格把关,采取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不得把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列入改造范围。
(二)城镇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澄迈县城镇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中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高度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居委会和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所属社区或者单位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管局。
3.复核。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复核告知 15日内可以向县监察局申诉,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房管局在15 日内出具申诉处理意见。在申诉期限内县房管局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申请家庭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县监察局会同县房管局逾期未出具申诉处理意见的视为认同申诉家庭符合条件。
4.登记。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公示期限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县房管局和县危改办结合职能工作,依据每年住房救助调查摸底工作数据,做好次年的住房救助资金预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以保证住房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渠道下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住房救助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县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省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迈县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有:1、可以上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可查询余额。 2、可问单位财务,住房公积金中心同财务有定期的对帐单。...
截单元的图看一下,一般整体标高对的话,都是这里有问题才连不上的。如果这里也没问题的话,那就看看是不是视差的原因了
小森林禁止捉一切宠,同样的有雪拉比的迷宫; 又一个好东西让我找到了,慢慢看吧: 许愿之洞,71-75,你检查一下; 不是,这是全怪兽的出现位置,有些进化过的不能捉。 ハガネやま(钢铁山),共9层 烈雀...
澄迈县冬季辣椒施用椰糠有机肥的效果
为了解椰糠牌有机肥料在冬季辣椒上的施用效果,采用2处理大区示范对比试验设计,不设重复,有机肥施用量3000公斤/公顷全作底肥,研究辣椒的产量和经济效益。结果表明:该有机肥极为显著地提高单株结果数和单果重,增产16.93%;纯收益为6048。75元/。亩,比CK多828.90元/亩,比CK增收15.88%。该有机肥可在澄迈县中等肥力水稻土潮沙泥田冬季辣椒生产上继续示范推广。
【2019年整理】彩票公益金精神病服药救助办法
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项目实施办法 为确保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的有效实施, 依 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 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为 10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连续 5 年提供门诊服药补贴。 二、实施范围 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中(除北京、天 津、上海 3 个直辖市外),采取“购药补贴”的方式,连续五年,每 年为 5 万名没有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 治疗药品补贴 900元,每年为 5万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的贫困精神病 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补贴 500元。 三、补贴对象及原则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登记在册的 贫困精神病患者;(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 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3)患者本人或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要求,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了相应制度安排。
《通知》规定,住房救助的对象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知》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制订、及时公布调整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提高。各地区要依方便、快捷、随到随办的原则,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完善住房救助申请审核、资格复核、具体实施等各项程序。
各地应加强住房救助工作实施管理。加大住房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各环节信息公开的力度,落实监督渠道。在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时,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累计实施、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情况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的对象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有关部门备案。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建设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定本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及本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牵线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镇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和乡村建设;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工作、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公共客运。
六、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施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登记验收、查处违章建筑施工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以及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负责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任免(或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本系统工作任运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8〕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