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建设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定本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及本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牵线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镇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和乡村建设;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工作、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公共客运。
六、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施工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登记验收、查处违章建筑施工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以及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负责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1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考核任免(或报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本系统工作任运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