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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 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
(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 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 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
(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
(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
(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第六条 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评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第七条 认证委员会应当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必须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九条 被取消认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 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 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 量认证。 第四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 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 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
国家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1 Ⅰ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省份 检验机构名称 1. 1 北京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 北京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 ) 3. 北京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北京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5. 北京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7. 北京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9. 北京 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北京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 天津 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 13. 天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4. 天津 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天津 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质量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国家其他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十九大以来,质量强国,质量提升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强化全面质量管理,已成为建筑行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建立采信体系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产品质量需求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各级政府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确保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各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大推广力度。
获得(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是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以及进入大型甲方合格供应商名录等的必要条件。
获得(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企业产品在科技含量、质量品质、管理水平上高于一般的传统生产企业;更容易获得行业及全社会的认可,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形成差异化竞标能力。
(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可以使企业品牌深入人心,并获得行业各界的普遍认可,是展示企业发展理念,证明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质量,体现企业在社会行业责任感和树立企业品牌的重要。
服务平台将综合运用二维码,RFID,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等大数据技术,为(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认证标识获评企业提供可搠源防伪技术,以及大数据菜信技术,为企业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持。
以“大数据互联网 ”方式高效开拓并管理销售市场,服务平台将综合运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企业提供数字化精准营销等市场推广服务,助力企业支吊架产品优先进入万千工地。
(CABR)支吊架产品质量标识评价认证工作将积极参与国际互认工作机制,为中国建材走向一带一路、走向世界提供权威采集依据,可以有效避免出口贸易坚实壁垒。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作用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处于一种“中间人”、“裁判员”的位置,它们能否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国家检验、认证制度,对于广大的消费者都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专门增加词条,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