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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府令[1998]24号
【发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
(1998年6月1日渝府令〔1998〕24)
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城市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重庆市供水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指输水、配水管道(用水户水表以外的大小管道),消火栓、伸缩器、逆止阀、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窨井、窨井座及窨井盖,敷设供水管道用的管墩、支撑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净距:
(一)直径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为2米;
(二)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为1米;
(三)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闸阀,消火栓为1米;
(四)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供水管道上的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为1米;
(五)窨井(井座四周)为1米;
(六)直径15―80毫米的立户水表为0.5米;
(七)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的立户水表为1米;
(八)排水阀、排气阀为0.5米;
(九)其他管道附属设施四周0.5米。
第六条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安全净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倒弃土。
禁止盗窃、损坏、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改、添装、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将自备水源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连通。
第七条因建设确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净距内堆码、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应事前征得设施权属供水企业的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及图纸档案资料: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堆码、修建或相关手续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设计图、地形图及规划部门的红线图。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移动手续。办理移动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文、地形图、工程设计图及规划部门的红线图。
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城市供水企业定额规定计付,迁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建水厂下同)应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并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供水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一)有本规定第六条(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拆除或搬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规定第六条(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拆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盗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市区范围内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水管理处实施。
在其他区市县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告》同时废止。
过去,用于供水的管道主要是铸铁管。室外主要用砂模铸铁管,室内用的是镀锌铸铁管。但是由于使用几年之后容易产生大量锈垢,滋生细菌,严重危害人体的健康。国家已规定在2000年6 月1日起淘汰砂模铸造管件...
城市供水管道埋设深度一般是:人行道下0.6米,车行道下0.7米,还要在冰冻线以下。至于实际操作雨水起头最浅处控制0.7米,污水深于雨水,保证交叉位置不撞。另外小区内各种管线较多,热力给水燃气电力都应在...
如果你的工程项目属于改造项目 ,应该套取修缮定额内相应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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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原城市供水为例,从城市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城市供水管道的施工、城市供水管道的管理等方面,探讨了城市供水管道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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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施工工程 投标文件 有限公司 第 45 页 XXX 市城市供水管网工程施工 某某施工工程 投标文件 有限公司 第 46 页 1.总体概述 1.1 施工组织设计总说明 首先,我们完全接受业主提出的有关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 的各项控制和管理要求,并落实各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与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共 同建设好本工程。 通过仔细研究 小区给水管网工程施工图及招标文件、分析了各种 影响施工的因素和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在确保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的前提下全面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任务。 我们完全接受业主提出的质量控制、施工技术及工期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 规定进行施工。 为了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我公司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组织机构设置时,特别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 全过程管理。 我们将严格按照
【学员问题】沉砂池及其附属设备?
【解答】城市污水中含有一定数量的无机物,如砂粒,这些砂粒随污水进入构筑物后,在流速比较缓慢的地方,如曝气沉砂池底部、沉淀池底部等沉积,而且这些物质还会随污泥进入污泥处理系统,造成管道和设备的损坏,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应设沉砂池。
沉砂池主要作用是分离污水中密度较大的固体颗粒,将粒径大于0.2mm的砂粒去除。废水在池内流速降低,固体物质靠自身重力作用沉积,与水分离。沉砂排出后经螺旋洗砂器或砂水分离器洗砂分砂。常用的沉砂池有平流式、竖流式、曝气式和旋流式等四种形式,但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较多的沉砂池主要是曝气沉砂池和涡流沉砂池。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成果登记号 |
19930083[06217] |
项目名称 |
S96绳索取心钻具及其附属工具 |
第一完成单位 |
地矿部勘探技术研究所、苏州探矿工具厂 |
主要完成人 |
刘峰、童品正、刘幸、何明 |
主题词 |
S96;绳索取心钻具 |
《混凝土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系列设计图集(套装上中下册)》是目前国内外首次设计的比较齐全的、通用的混凝土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系列设计图集,内容包括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两大部分,设计图表190张。渠道按断面形状分为U形、矩形、梯形等明渠以及矩形、圆形等暗渠;按断面大小分为10级,流量为0.03~7m3/s。附属建筑物包括水闸、闸门、量水槽、桥梁、跌水、涵洞、倒虹吸管、渡槽及隧洞等9类,同时还给出了渠道与建筑物的衔接段设计图和抗冻设计图,分为上、中、下三册。《混凝土渠道及其附属建筑物系列设计图集(套装上中下册)》内容丰富新颖,编排布置合理,使用简易方便,具有明显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体现了“系列化、配套化以及灵活性、通用性、互通互换”的设计思想。附属建筑物与渠道配套,适用于各种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地区的农田灌溉、排水以及交通、土建、给排水等有关部门的引水、输水、给水、排水、退水、泄水等渠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