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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避暑休闲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
(一)编制区县级避暑休闲地产规划。《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年)》对全市避暑休闲地产开发规模、开发重点和时序进行了统筹安排,是规范和引导全市避暑休闲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规划。有关区县(自治县)要依据本规划,按照区县级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编制本地区的避暑休闲地产规划,对本地区避暑休闲地产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发展重点及建设时序等作出具体安排。区县(自治县)编制的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法定城乡规划。
(二)加强有关规划的衔接。加强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为保障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的实施和项目落地,确需调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可对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布局作适应性调整。
加强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规划与旅游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避暑休闲地产项目选址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不属于建设用地规划区的,在征得环保、旅游、林业、水利、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三)做好用地保障工作。避暑休闲地产规划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先布局为有条件建设区,购买地票解决空间和计划指标。与项目配套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布局为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所需空间由区县(自治县)自行平衡,用地可申请计划指标。避暑休闲地产项目的土地供应坚持招拍挂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握好开发进度,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防止出现开发过剩和无序开发。
二、严格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及市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及市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水源水库及其保护区、地质灾害高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禁止布局避暑休闲地产。涉及“四山”管制区域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执行。避暑休闲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处理好规划选址、设计施工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环节与保护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开发规模。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建设要综合考虑规划片区饮用水源、可建设用地等资源承载能力,要加强湖泊、山地、森林等资源环境保护,确保避暑休闲地产周边资源环境品质良好。同时,为实现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和基础设施利用率,《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年)》中确定的每个开发片区,最小开发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小于50万平方米,避免出现“小、散、乱、差”现象。
三、提高避暑休闲地产品质
(一)严格执行避暑休闲地产规划各项指标。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要结合避暑休闲地产自身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情况,按照《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有关指标要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项目原则上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密度在25%―35%之间,要确保建筑形态、外观等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引入有实力的大企业进行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设定合理、公开透明的条件,积极引导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鼓励有资金实力、有较强管理能力、有高品质项目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建设,确保地产品质。同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对配建项目基础设施的开发企业予以支持。着力推进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创建二星级及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加大避暑休闲地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避暑休闲地产项目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投入,构建与外部路网无缝衔接的交通网络,加快完善用水、电力、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理顺价格机制,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增强供水、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投资回报水平,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避暑休闲地产配套的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要与避暑休闲地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建设运动健身、养老保健、房车露营、聚会度假等项目,满足不同市场需求,提高居住生活品质和避暑休闲地产利用率。在避暑休闲地产规划开发片区内,结合农民新村建设,积极发展避暑休闲地产,发挥配套设施最大利用率。
五、发挥避暑休闲地产对扶贫脱贫的积极作用
(一)以避暑休闲地产的开发完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避暑休闲地产开发,改善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条件,以开发高品质避暑休闲地产为引擎,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以避暑休闲地产的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就业和增收。在避暑休闲地产的开发过程中,探索农民使用临时停车场、临时农贸市场、便道(路基6.5米以下)等用地入股分享长远利益,鼓励当地农民组建施工队伍参与建筑施工和物业管理。同时,打造避暑休闲地产全产业链,积极引导发展运动健身、养老保健等多种产品,吸纳更多的当地农民参与避暑休闲地产开发和生态资源开发经营,支持贫困户依托避暑休闲地产发展农家乐,出售水果蔬菜等,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六、保障措施
(一)区县(自治县)积极行动,尽快推动规划落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避暑休闲地产规划实施的主体,凡涉及20个重点开发片区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编制。特别是涉及四面山、黑山等8个优先集中成片打造片区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应抓紧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市场监管等工作。
(二)部门联动,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避暑休闲地产开发的管理和指导,统筹推进规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避暑休闲地产规范有序发展。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制定避暑休闲地产规划调整空间来源和程序,并指导区县(自治县)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编制和供地,牵头推进规划的实施。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避暑休闲地产选址和配套设施规划指导意见,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相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市交通部门要根据不同片区现状交通设施情况,结合重庆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对避暑休闲地产规划片区高速扩能改造、相关国省干线升级改造、高速互通连接线新建和改造等,在项目、资金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市水利部门要加大避暑休闲地产水利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对《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20个重点开发片区,优先安排列入水利专项规划的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积极争取纳入国家规划,支持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避暑休闲地产重点发展片区的建制乡镇、撤并场镇和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聚居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促开发企业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支持避暑休闲地产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加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管,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避暑休闲地产项目建筑质量。市旅游部门要将避暑休闲地产纳入全市高山纳凉避暑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提升避暑休闲地产知名度,支持结合避暑休闲地产发展乡村旅游、节事旅游等。市扶贫部门要对贫困户依托避暑休闲地产参与发展乡村旅游、经营农家乐、采用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等,予以一定资金补贴。市经济信息、通信管理、文化等部门要按照职责支持完善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市林业、园林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生态环境等监管和指导。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避暑休闲地产基础配套等设施的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渝府办发〔2015〕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年)》的实施工作,顺利推进我市避暑休闲地产开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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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地方志是记录历史、传承文明、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的资料性文献,必须客观真实,可信可用。按照全国地方志编撰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地方志编撰工作正全面展开。为确保第二轮地方志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条例》以及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月21日,我市正式发布《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预计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休闲地产78.3万套,建筑面积4161万平方米,其中江津四面山、綦江古剑山、万盛黑山等8大片区将优先集中成片打造。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开发建设避暑休闲地产项目108个,总建筑面积1161万平方米、21.3万套,目前已销售的约有12.2万套,销售率为57%。据介绍,我市具备避暑气候资源的区域面积约为2.7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大娄山、大巴山、武陵山等山脉,涉及22个区县(经济开发区) ,其中渝南大娄山开发区域可建设用地面积44平方公里,占44%;渝东北大巴山开发区域可建设用地面积36平方公里,占37%;渝东南武陵山开发区域可建设用地面积19平方公里,占19%。
按照《重庆市避暑休闲地产规划(2014-2020)》,到2020年全市将在46个片区共建设避暑休闲地产78.3万套,建筑面积4161万平方米。考虑到区位条件、市场需求和开发基础等问题,包括江津四面山、綦江古剑山、万盛黑山、南川金佛山、万州铁峰山、万州罗田、石柱冷水和武隆—涪陵—丰都大仙女山片区在内的8大片区将优先集中成片打造,开发建筑面积共2080万平方米。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4日
重庆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标准对节能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40项以上,建成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10个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市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市标准化工作部门协调推进机制为基础,建立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每年下达1批以上节能标准专项计划,急需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建立统一的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煤管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行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市交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市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分类、分级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标准,引领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制修订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制度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节能低碳生产。(市农委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加工、铁合金、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先主城后远郊、先公建后居建的原则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配合)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商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委、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引进、培育节能标准化人才,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标准化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加强标准化工程师培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在节能减排、标准化等市级项目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标准制修订、示范工程引领、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带动企业、社会、市场加大对节能标准化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
开展规划实施管理自查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也是今年年底规划执法专项检查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规划执行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主要内容
围绕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认真查摆问题,找出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划的体系是否健全,下一层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编制是否突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是否违法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规划确定的“三区”、“五线”等各类强制性内容是否严格落实等。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覆盖率达到多少,规划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查、审批、备案是否合法,是否建立控详规修改程序、动态维护制度,有无随意修改现象等。
(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建立2011年和2012年在开工与在建项目台账,查看是否依规核发“一书两证”,出具的规划条件是否符合控详规,有无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用途、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行为。
(四)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机制是否健全,对各类违法建设是否有效查处,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市是否利用住建部2011年、2012年的动态监测报告,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承德、廊坊、沧州、衡水、邢台5市是否利用省住建厅的动态监测报告,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多少等。
(五)有效整改情况。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思路、举措办法和工作步骤等内容,有无取得预期效果。
二、自查报告成果形式
规划实施管理自查成果包括自查报告和附件,采用A4纸规格竖向装订,图纸为A3纸规格打印并对折。
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效果和下步工作安排等内容。附件包括图纸和相关文件,图纸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在总体规划中的分布图、“三区”划定图、“五线”规划图、2011年和2012年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图的位置图;相关文件主要包括2011年和2012年建设项目台账、有关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自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其所辖县(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是规划实施管理自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等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统筹部署,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划自查工作。
(二)强化层级指导。省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规划实施管理自查工作的指导,各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辖县(市)规划实施管理自查工作的指导,省对市、市对县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三)依规报送报告。各设区市、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自查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州、辛集市直接报送省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