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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具体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具体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0八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已经二00一年二月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

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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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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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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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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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具体内容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通告

格式:pdf

大小:183KB

页数: 2页

为加大我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重庆和健康重庆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08—2012年)的通知》(渝府(2007)2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9)143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今明两年进一步实施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

格式:pdf

大小:183KB

页数: 2页

一、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征收主城区路桥通行费。二、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绕城高速公路及其以内渝邻、渝涪、渝湘、渝黔、成渝、渝遂射线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收费规定、标准及方式收取通行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2001年6月1日)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车辆运行快速、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和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决议》,按照“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乘车人,养护作业人员以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否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事先应对车况和装载进行安全检查。进入高速公路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速、超载、右侧超车、穿越中央分隔带;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者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三)载重车和大型车在长上坡路段不按规定行驶或时速低于50公里时变换车道;

(四)大型车在同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路段不按规定靠右侧行车道行驶;

(五)行经隧道的车辆不开启近光灯;

(六)随意长时间停车、停车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

(七)尾气排放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九)无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的驾驶人员从事高速公路客运驾驶;

(十)无高速公路客运线路标志牌的车辆载客;

(十一)非高速公路专用救援、排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或事故车;

(十二)货厢内载人,客车内站立,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十三)无防雾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通行车辆遇有能见度降低的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开启近光灯,前、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防雾灯,并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通行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当迅速将车辆转移至应急停车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前、后位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六、通行车辆因故障、事故不能驶离行车道的,驾驶员应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向后车示警,并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故障车就近拖离现场。

七、除发现犯罪嫌疑情况的、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

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执法证件,值勤车辆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八、通行车辆运载危险品或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悬挂明显的反光警示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当派员随车押运。

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隧道和桥梁上停放。

九、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按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国家规定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十、因自然灾害、施工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理设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在出入口张贴通告。

车辆通过以上交通管制路段时,应遵守现场设置的标志指示,减速行驶。

十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

十二、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平交道口;

(二)擅自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随地丢弃烟蒂、果皮、纸屑、瓶罐等废弃物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等妨害车辆正常行驶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标语;

(五)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进行施工作业;

(六)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七)种植植物、倾倒垃圾、弃土、挖沟引水;

(八)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

(九)非施工、管理单位车辆行驶尚未交付使用的路段;

(十)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其他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支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公务。

十四、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爱路护路。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破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涪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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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通告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城市排水和美化环境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是城市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重要市政工程设施。凡直接、间接向该设施排放雨、污水和在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起自渝北区人和,终至嘉陵江入口处(不含五一水库和红岩水库)。

保护区范围:盘溪雨水沟墙两侧向外各20米内。

三、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该设施及其保护区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盘溪排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修建管理用房外,主要用于绿化建设。

五、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盗窃市政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跨)压、挖掘市政排水设施;

(三)擅自进行建筑施工、堆物作业、摆摊设点等活动;

(四)擅自排放污水和接(改)排水管造;

(五)倾倒垃圾、渣土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丢果皮、纸屑及备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七)践踏、损坏防护绿地的草地、花卉、树木和损坏、盗窃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有损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容貌的行为。

六、因城市建设确需在盘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时,应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施工中和建成后的建(构)筑物不得影响该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复有关市政公共设施和绿地。

七、凡向盘溪排水工程设施接沟排放雨、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和接沟许可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接沟许可证后,方可接入、排放,并保证接沟处设施的完好。

排入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摆摊设点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木通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本通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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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房屋征收通告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温馨提示: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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