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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为有效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市水投集团按照市委﹝2004﹞51号专题会议纪要、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及渝府﹝2005﹞70号文件精神,在23个区县开展了水利工程土地储备,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帮助区县(自治县)政府筹集水利工程地方配套资金。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事项

一、市水投集团勘界核实的39676.38亩土地中还有17731.92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获得批准,大部分储备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批准,储备土地就不能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确定,土地招商就无法深入开展,难以实施招拍挂。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积极协调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尽快完成储备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及审批。

二、土地储备变现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和市水投集团要增强市场观念,高度重视储备土地征地拆迁整治工作,指导市水投集团各子公司合理安排征地拆迁整治批次和进程,力争储备土地价值最大化。市场条件成熟的土地,要尽快完成征地拆迁整治,通过招拍挂出让;市场条件不成熟的土地,要尽量通过储备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BT融资等方式实现间接变现,筹集水利工程建设资本金。

三、自市水投集团开展土地储备工作以来,部分区县屡屡发生市政府批准储备土地被占用、更换,土地规划被更改等损害储备土地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市政府批文的严肃性,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委、市政府以土地储备推进水利建设的战略,影响了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程。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务必协助市水投集团作好水利工程储备土地监管工作,维护好储备土地权益,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措施防范事态恶化,并及时报告市局。对重点水利工程储备土地权益的维护,将作为市局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局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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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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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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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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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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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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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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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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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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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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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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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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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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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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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思想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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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测功机

  • (含静校装置) 用于电机发动机等动力机械输出功率测试 SG-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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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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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简介

截至2008年9月8日,市水投集团与23个区县协议储备土地50288.52亩,对应水利工程28个,协议增值收益35.46亿元,市政府已批准储备土地42358.10亩, 39676.38亩已勘界核实,32838.24亩办理了《土地储备证》,580.04亩国有地办理了《房地产权证》,4008.63亩获得建设用地指标,1611.5亩获得征地批文,目前已到位土地出让收益、税费返还、区县抵顶土地储备的配套资金共计16073.92万元。这批储备土地是我市重点水利工程的重要资本金来源,土地储备运作情况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建设的成败。为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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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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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65KB

页数: 1页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电力公司:为使我市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渝办发[2000]135号以及渝府发[2000]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地方电力管理通知如下:一、为认真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防止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办发[2000]69号文规定,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未出台之前,暂停水利行业电力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划拔、重组等。

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 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

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65KB

页数: 2页

现将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移民资金审计工作的通知》(水审[2006]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移民征地及拆迁资金管理及审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近日,工程造价业内人士通过权威渠道获悉,根据国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通知内提到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将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在国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这份通知中,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然后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除了这些,还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审核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批准的融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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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简介

通知全文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对在建项目仍未办理开工许可的,放宽补办受理期限到2009年5月20日前,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落实工程“四制”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规范行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严格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参建人员执行“压证上岗”制度,依据合同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以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应急抢险、技术复杂等情形,拟不进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邀请招标。严禁未经核准,擅自邀请招标,否则将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要进一步规范投标、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凡投标单位被纳入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不良行为公示,且实施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水利项目的投标;强化措施,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将中标候选人业绩、资质等相关信息一并列入中标结果公示,增加社会监督环节;将合同签订纳入招标监督范围,重点查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认真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着力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要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合同管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确需增加、补充相应条款的,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项目建设管理

(八)认真执行建设征地移民政策。水利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

(九)严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在建工程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所明确的范围、职责、监督内容、工作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明确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责本辖区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的工作,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二)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一是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二是要合理调配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力量,协调各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四、项目验收工作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等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筑市场管理

(十四)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对在本市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6号)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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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意见的通知简介

渝府办发〔2014〕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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