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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国有土地总面积方案,并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面积、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公司内审工作计划是制定内审工作具体化的操作,按相关拟定的计划一步一步进行。内审计划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审核组长和组员(需具备内审资格)2.确定审核时间(一般定为2天为宜),以及首末次会议的时间(一...
拟定计划成本:是在投标前的的计算计划成本; 实际计划成本:是在施工前的计算计划成本; 实际施工成本:是施工完成后的实际施工费用;
以月度工作计划表为例:工作计划表自然是对下个月工作预先做一个安排,应从以下几方面著手来写: 1.下个月的工作任务有哪些,要有重点. 2.围绕以上定下的工作任务,要从哪几方面开展工作,要特别跟进哪些(体...
工程招标中对不确定因素的评价和拟定
工程招标中对不确定因素的评价和拟定
申请项目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1、向总经理汇报工作的权力.
2、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员工能力的考核,评估权力.
3、制定生产计划,有临时变动生产计划的权力.
4、对物料异常及生产异常有召集相关部门召开MRP会议的权力.
5、有对下属员工的奖惩、招聘、辞退的权力
6、对公司的整改及部门审核有合理提出建议的权力
7、对跨部门有物料浪费,影响计划交期事件,有足够的处理及建议权力。
8、有组织采购对料会及向高层直接跟催应急物料的权力.
9、对有损公司利益,违反公司制度的事件有检举及制止的义务和权力2100433B
1、职能权利范围
2、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职权范围。权限是指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任职者必须具备的,对某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它常常用“具有批准……事项的权限”来进行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