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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文件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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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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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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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探讨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 探讨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

探讨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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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37KB

页数: 未知

作者在文章中提出当前的土地供应政策和现有的房地产转让政策背景下,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工程转让或房地产项目转让具有交易成本高、交易限制条件多等缺点。而通过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来间接实现房地产转让,凭借其合同条件的灵活性和手续简单,成为投资者实现房地产转让的一种较好手段。为此,作者就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内容、特点、风险管理进行了讨论。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学员问题】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解答】《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移或变更一律无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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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房地产转让登记办理指南法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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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特征

从法律上看,房地产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3)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

(4)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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