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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城市建设管理局设置5个内部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业务综合、党务、人事、劳动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信访、老干部服务、文电、信息、档案、保卫、保密、精神文明建设、后勤服务、对外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负责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核;制定本行业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城市基础建设费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财务指标汇总和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
(三)政策法规科
研究制订全市城建系统体制改革方案、规范性文件;负责政策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城市综合执法
的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城建系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调研,承担全市城建系统普法和执法人员培训及法制宣传;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制定环卫、市政、园林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环卫、市政、园林的管理工作,并拟定经营承包指标,承办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及生产调度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市政设施、排涝防汛和城市路桥收费站的管理工作;负责环卫、市政、园林业务技术标准和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城市绿化、园林绿地、市容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供水工作。
(五)公用事业科
负责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承办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定级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布局和城建档案的管理。
(六)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建筑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负责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从业资格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的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进入增城从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助处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劳动保险金统筹管理。负责组织指导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联系建筑业协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2100433B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爱国卫生、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相关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二)拟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风景园林绿化和市容市貌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环境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等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绿化、排水、排涝、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和公用事业中的燃气、城市公共客运的维修和管护。
(五)负责管理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设、园林绿化
建设市场,对全市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指导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定级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等相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和公共、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八)研究拟定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九)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在城市防汛工作中与市水利局的分工是:水利局负责制定城市防汛总体方案,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处理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河堤加固等工作;城建局负责城区内排水道、山洪沟等清淤工作;处理朝阳城区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防汛抗旱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城市建设管理局环卫处应该是面上的,主要负责环卫企业资质认定,环卫工程竣工验收等行业管理工作;环卫局是具体负责环卫清扫管理工作,通俗点就是管理路面清洁的。
是的,地址就在寿春路东头
乘坐35、29、62、51、60、60快线、85、87、89、321等到“紫荆山路与东大街”站下车,下车后可见到东大街路北“郑州小浪底宾馆”,到紫荆山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北转(路口有一建行),路西一八层楼...
浅谈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
浅谈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 摘要:城市规划建设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 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 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 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 的依据。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趋进步 ,城市的地位与作用日愈突出。如 何面对即将到来的 21 世纪 ,如何加快城市发展进程 ,如何管好城市 ,如何从根 本上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城市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中的先导作用 ,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保证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同步发展。 更好地适应城市化的推进趋势, 适应人类生存发展的要求, 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 任务。 关键词: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is the study of the city development, urban future the reason
浅谈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
在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城市规划能够为城市管理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支持,而城市建设管理则能够更好的实现城市规划的效果和目的.总之,要将两者进行有机的融合和联系,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对城市未来的发展做全面而充足的了解、展望、分析,同时又能够制定更加有效、完成的城市建设管理措施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述职责,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构设置及职能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局公文处理、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档案、保密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负责上传下达、综合会议、对外联系接待、宣传教育、后勤保障、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值班及考勤等工作;负责局人事、日常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及效能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质量投诉受理中心
掌握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在全市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至所辖县、市、区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受理、协调解决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质量投诉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质量监督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参与申请优质工程奖项目的评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安全监督科
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创建工作监督管理;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参与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市场监管科
参与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发展、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管理的工作规划、政策协调、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业规定、履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经营、公平有度竞争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参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来访、来信、来电等实名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市政工程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对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参与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指导、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建筑节能办公室
参与指导我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有关新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申报、实施市规划区新能源建筑应用计划与项目,推进新能源建筑应用;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督以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机关编制共计27名(行政编制25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爱卫办主任1名、党委专职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
(一)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二)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