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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 第 112 号,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全文共二十条。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章程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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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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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修改下列规章

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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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发布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在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给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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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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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献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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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 平,加快推进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步伐,现将新修订的《运城市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 9 月 17日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 划,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绿化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 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 工作。 县(

[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格式:docx

大小:9KB

页数: 未知

[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4年编制,WORD格式,共7页,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宜居县城,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交通、水务、房产、旅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绿地面积,并确定城市绿线。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准确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化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单位自用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并存档,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规定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变更城市绿线: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制定绿地保护、占补恢复赔偿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界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城市绿地要求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征收,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占有、使用绿线范围内绿地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管护职责,做好绿地维护工作,不得弃置或疏于管理。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从事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地的行为。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造成绿地、绿线损坏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划主管部门及所属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城市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溪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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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简介

醴陵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应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可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管理和监督由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的分布、自然地貌的概况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醴陵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规划)等规范进行建设。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摆摊设点、食杂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绿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医院不低于40%;

(二)宾馆、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35%;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不低于30%;

(四)新城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25%;

(五)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绿地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5%,主干道绿地不低于20%,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绿地不低于15%。

(六)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七)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CJT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暂不进行建设的要严格控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市园林绿化、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区域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原已存在的不符合绿线规划要求的建筑物、临时搭棚及其他构筑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订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加盖技术审核专用章,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要求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日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凡在醴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等业务的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须经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绿线、绿化管理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摆摊设点、经营食杂夜市、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化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审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醴陵市城市绿线绿化管理实施办法》(醴政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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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指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绿地控制线。规划绿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的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地貌等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控制线由农委、旅游(园林)、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保护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江河、湖泊、湿地、基础设施绿化隔离区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对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绿地;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五)其他应当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江苏省城市绿线划定技术纲要》的要求。

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应当保持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的结构完整,并预留生态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至(五)类区域的界限和坐标,划定绿线,确定除绿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城市绿线应当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划定绿线的已建绿地应当设立现状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绿线,减少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线内的土地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应当予以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规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和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不得改建或扩建。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数字地理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实现城市绿线的动态监测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辖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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