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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书规定范围,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你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
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并将该具体意见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作为联合审批必备文件。
市级及市级以下立项的建设工程,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在7日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见附件),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认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2002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 3 1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2.08.09
实施日期:2002.09.01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甲等医院的医技楼和住院楼,市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软、软弱场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 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四)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五)终局容量10万及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六)高速公路、地铁、二类以上机场、5000吨及以上码头;
(七)市区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管干线工程;
(八)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一亿元的大型商厦;
(九)高60米及以上的烟囱;
(十)日处理能力800吨及以上的尾矿坝;
(十一)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十二)60米及以上的高坝、位于城区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十三)防洪大堤坝。2100433B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抗震设计审查(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 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或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复印件 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1份); (5)如为省外、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按规定办理 的市备案登记表(原件 1份); (6)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份); (7)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套); (8)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 1份); (9)建筑和结构专业的设计图纸( 1份); (10)结构设计计算书( 1份); 受理(窗口 1个工作 日)→审查决定(市建设局 2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发证送达 (窗口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审 核 意 见 书 荣 震 审 〔2018〕第 007 号 重庆市荣昌区地震局 制 2 项目 名称 康宁广场 C 区、E 区 业主 单位 单位名称 重庆玉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法人代表 刘宁 联系电话 02346793868 联系人 谢依航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 13983688708 工程 场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 770 号附 1 号 中心坐标: 东经: 北纬: 项目 基本 总投资额 36000 万元 3 情况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385545.21 ㎡ 楼层数: 30-33 层 层高:住宅 3.0 米/层 非住宅 4.2 米 /层 总层高: 93m(30 层) -102m(33 层) 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 使用用途:商业及住宅 占地面积: 1020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陶瓷工业园区所属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外的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卫计委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设区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设区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设区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颁布的《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