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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二条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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