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城市园林专业平均工资为:¥120842100433B
苏州大学、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科技学院
河北美术学院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枣庄职业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淄博职业学院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各级城建部门、园林管理处、园林设计院(所)、园林绿化公司、房地产与物业公司、公园、风景区等各企事业单位的绿化部门从事园林生产、经营、销售及管理,在园林设计员、绿化工程技术员、项目经理、园林工程监理员、绿化工程预决算员、园艺园区技术员、花卉苗木营销员等岗位,从事园林规划与设计、园林制图、园林施工管理、园林工程概预算、观赏植物栽培、花卉装饰、观赏植物市场营销等工作。
一、名词解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掌握城市园林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在城市园林技术生产第一线工作的高等技术...
1、城市园林专业培养具备园林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园林建筑的设计原理,具有一般园林建筑的方案设计能力,具有绿地、住宅区绿化设计和中小型公园的规划设计能力的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能在园林规划设...
丰园林古园林装修公司 地址:赣州市龙南县滨江城市花园5栋2号 装饰工程做的挺不错的,装修效果特别好,顾客都对这家公司有一致的好评,你值得选择的一家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十分认真负责,装修师傅很热情。相当的...
园林花卉实训、园林制图实训、园林效果图处理技术实训、园林建筑小品设计、城市园林绿地规划等课程实训、综合实训、顶岗实训等。
城市环境生态、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园林建筑设计、园林制图、园林工程、园林植物栽培与养护、园林工程监理、园林工程招投标与预决算、园林建筑小品设计。
园林植物生产栽培与养护管理、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图纸的手工绘制、CAD制图和效果图制作、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园林工程标书制作、园林工程竣工资料制作、花卉装饰、盆景制作、经营管理与交际合作能力、就业与创业能力。
具有从事专业实际工作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在城市园林技术生产第一线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农林牧渔类
高职院校城市园林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基本途径。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城市园林专业针对学生兴趣、教材、教学方式、顶岗实习及毕业论文、师资队伍等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构建更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育苗工技术标准 第三章 绿化工技术标准 第四章 花卉工技术标准 第五章 盆景工技术标准 第六章 植保工技术标准 第七章 假山工技术标准 第八章 野生动物饲养工技术标准 第九章 金鱼饲养工技术标准 附录 本标准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了适应城市园林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需 要 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和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促进城 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中的育苗 工 绿化工 花卉工 盆景工 植保工 假山工 野生动物饲养 工 金鱼饲养工技术等级的评定 第 条 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工种及本标准的贯彻 可 根据当地情况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园林主 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通用工种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育苗工技术标准 第一节
园林景观效果图制作-PS篇是城市园林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该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能够熟练运用Ps软件绘制各类型园林景观效果图的基本能力,为后续的专业设计打下一定的基础。课程定位在让学生做“熟练绘图员”,而不是软件专家。
该课程适应城市园林、园林技术等专业学习。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园林绿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延庆县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定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县城乡绿化美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等工作。
3、承担管理和保护本县森林资源的责任。
4、组织制定本县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5、承担保护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责任。
6、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7、负责本县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
8、依法负责本县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9、研究提出本县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发展规划。
10、制定本县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11、负责本县园林绿化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
12、承担延庆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洛阳市建设成清洁、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绿化指标,提高园林艺术水平,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及市绿化委员会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搞好园林科研和学术交流,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城市区和县城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园林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积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各级政府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种子的苗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区等其他绿地:指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及市区内的山林绿地等。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规划批准后,由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凡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动规划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
第八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生活小区),应把绿化列入基建计划。用于绿化建设的费用,应占建安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城建部门在审查颁发建筑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其绿化规划。在验收土建工程时,园林部门要同时验收园林设施;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验收绿化植物。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者,根据其完成情况,按该单位基建计划应列绿化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征收其绿化延误费,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 城市园林建设,要以栽培植物为主,园林建筑和其它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既要提高艺术水平,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第十条 苗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苗圃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市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市园林部门,要搞好专业苗圃建设。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充分利用空闲地自办苗圃,力争做到苗木自给。
第三章 树权和收益
第十一条 凡属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由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所有;收益归园林部门,用于市区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生活区和背街小巷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购买苗木并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有;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苗木,包给住户栽种管理的,收益对半分成;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让住户自己购买苗木、栽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四条 属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院内,由房管部门种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房管部门所有。不便统一栽种管护的零散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与房管部门协商,统一规划,让住户自备苗木、栽植管理的,树权和收益归住户所有。
第十五条 私屋庭院自种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凡归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凡个人种植的树木,需经区人民政府发给树权证,树权允许转让和继承。
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专业绿化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共同搞好建设和管理。
(一)公园、植物园、游园、主要街道的街心绿地和行道树由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
(二)城区内的铁路、河渠两岸、市郊公路两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和管理。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生活区)的专用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四)背街小巷由区园林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五)寺庙、陵园、风景名胜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任务大小,组建绿化专业管理队伍,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占。园林主管部门亦无权出卖或变相出卖园林绿地,不准在公共绿地上建职工宿舍及各种非园林设施。
建设单位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必须报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限定占用时间,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费(收费标准附后)。超出限定时间者,加倍征收绿地占用费。
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均加倍征收绿地占用费,并限期退还;延期不退者,加两倍征费。
第二十条 市区内凡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树木,不准任意砍伐;确需砍伐时,必须按照规定报请批准,领取准伐证,方可砍伐。
属个人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需砍伐、移植时,应报知所属街道办事处,交回原领的树权证。
树木砍伐、移植后,如果土地不作他用,应尽快栽上新苗。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因基建等原因需移植、修剪或砍伐时,无论数量多少,均需报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管辖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进行移植、修剪或砍伐。
第二十二条 城市行道树和公共绿地上的树木与城市公共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照既保证线路完全畅通,又保护绿化效果的原则,妥善处理。
对于影响线路安全需要修剪、移植、砍伐的树木,线路管理单位应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并支付适当的人工、机械费用;园林部门应及时地按照适当强度进行修剪或作其它处理。线路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损伤树木。
因自然灾害造成树木倾斜、倒伏而危及线路安全,线路管理单位在处理线路事故时,可先行修剪或砍伐这种树木,并报知园林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人行道非规划绿化地点已经修建起来的花坛、花池,种植的树木花草,仍应保护。因修建城市基础设施损坏者,要合理修复;其他损坏者,要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风景游览区、寺庙、陵园内的树木,须严加保护,不准砍伐。确需移植或砍伐时,无论数量多少,均需报请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搬迁时,其专用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应移交或作价转让。
第二十六条 属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时,由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查清树权,一至五棵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六至二十棵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一棵以上由区园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
不论申报或批准砍伐,均不准化整为零。下级批准砍伐,需同时报上一级园林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园林部门要建立档案、编号挂牌,进行重点保护。不论树权属谁,严禁砍伐、破坏。确需砍伐时,需经市园林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
凡在城市及风景区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及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及居民宅院内的,由各单位及居民住户负责管理,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移植、修剪、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向树权所有者支付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附后),木材收益仍归树权所有单位。建设单位并应按指定地点补植树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和法规,完成或超额完成市、区下达的园林绿化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达到庭园化单位、花园化工厂,不断提高园林绿化艺术水平的;
(三)对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的管理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搞好苗木繁育,对城市绿化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园林绿化的科研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园林绿化的建设、科研方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的;
(三)工作积极负责,完成园林绿化生产任务成绩优异的;
(四)模范执行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同各种破坏园林绿化行为坚决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园林职工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领导不力,经营管理不善,给园林绿化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政策、法规,或工作失职,使园林植物和设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园林绿化经费及收入的。
第三十二条 对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园林设施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另处以一至十元的罚款:
(1)折枝、摘花、摘果及在树上刻字、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系牲口,在树下烧树叶,在绿地上烧荒,在临街行道树上拉绳子晾晒衣物、被褥的;
(2)践踏花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打架斗殴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征收绿地占用费或树木损伤费;情节严重者,另处以十一至二十元的罚款:
(1)在绿地、绿带、花坛、花池、树坑内取土,倾倒垃圾、污水,停放车辆的;
(2)在绿地或树下堆放建筑材料,淋洗石灰、石料的;
(3)在距离树干两米内点火做饭,在距离树干五十厘米内圈围树木,利用树木搭设棚架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树木花草、园林设施损坏,征收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者,并按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处以罚款:
(1)倾倒或排放有毒物体,危害树木生长的;
(2)剥树皮,损害树木的;
(3)损坏公园、游园、绿地设施的;
(4)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移植、修剪树木的;
(5)车辆撞伤、挂伤树木和其他机械损伤树木花草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树木死亡,征收树木死亡赔偿费;情节严重者,并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一)、(二)、(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
(2)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砍伐量的;
(3)偷盗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征收赔偿费外,并按赔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珍贵树、花,擅自砍伐或有意致死古树名木的;
(2)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六章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各级政府和园林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组织实施。对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被处以赔偿损失和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日期缴纳赔偿费、绿地占用费、绿化延误费或罚款。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而又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交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受本单位领导指使而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产品成本。
第三十六条 园林部门收取的赔偿费、绿地占用费、绿化延误费,应用于城市公共绿化,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取的罚款,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但不得作为职工奖金分配;其余部分用于绿化建设。
各级园林部门在征收各种费用和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严格履行手续,并建立专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的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符合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各县县城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