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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照明学会主办的首届“城市照明建设奖”评审结果揭晓。中国照明奖评奖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中的获奖名单显示: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四个城市获得引领奖,南京、西安、乌鲁木齐、杭州、沈阳、苏州六个城市获得进步奖。
一等奖(引领奖):广州,上海,北京,重庆
二等奖(进步奖):南京,西安,乌鲁木齐,杭州,苏州,沈阳
三等奖(组织奖):仰光传媒
中国照明学会(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IES)成立于1987年6月1日,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一级学会。学会于成立当年,即以中国国家照明委员会(China 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的名义加入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是在国际照明委员会中代表中国的唯一组织。
仰光传媒成立于2005年5月,是中国照明行业的领先交流平台及传媒机构,与城市管理者、房地产商、建筑师、室内设计师、照明设计师、高校、专家及照明工程商保持紧密联系,为照明行业整个产业链提供专业的照明服务。自创办以来,已开展了近百场活动。每年举办将近二十场行业活动。从每年6月与法兰克福展览公司在全球最大的照明展-广州光亚展期间举办亚洲照明艺术论坛、灯光之夜,到每年组织的海外灯光之旅,再到围绕业主开展的城市照明主题会议、照明专业培训,围绕设计师开展的亚洲照明设计师沙龙,围绕高校举办的学术讲座等活动,为行业提供良好的交流平台和便利。
广东中照能源与照明服务中心是独立法人单位,由中国照明学会、广州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创办的非赢利性机构。联合科研学术机构和产业,共同研究、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照明与节能的理论与项目,为照明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服务,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推动我国绿色照明发展。
城市照明建设奖(ULC)是2013年由中国照明学会在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正式批准的中国照明领域唯一重要奖项“中照照明奖”下增设的奖项,旨在表彰政府在城市照明建设过程中取得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创新成果。由中国照明学会(CIES)主办,广州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该奖每年将在中国不同城市颁发,表彰解决可持续发展城市照明建设的最佳方案,宣扬绿色、创新、环保、节能的理念,推动可持续的城市照明发展。
城市照明建设奖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增加他们的影响力和提高城市品牌,而且是一个让城市市民都能感受他们的可持续发张理念的好机会,也让城市在面临环境的严峻挑战是能走在时代的前沿,树立一个绿色节能城市形象。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2...
探讨城市照明作用和设计, 不能局限于路灯本身,只从技术层面考虑问题。以后,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从城市景观的层面去考虑路灯:白天,能否和周围空间协调;夜晚,能否创造良好的气氛。同时,还要挖掘城市的文脉,...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为适应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的发展,保证路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制定本规程。 &nbs...
2013年6月10日晚,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正式批准、中国照明学会设立、广州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城市照明建设奖”于第九届“灯光之夜”活动上正式启动。
中国照明学会理事长徐淮女士在致辞中提到:“这是国内首个为政府颁发的国家级奖项,它已得到了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天津等城市的积极响应。”ULC城市照明建设奖每年将在中国不同城市颁发,旨在表彰解决可持续发展城市照明建设的最佳方案,宣扬绿色、创新、环保、节能的理念,推动可持续的城市照明发展。
在启动仪式上,中国照明学会名誉理事长王锦燧先生、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海杰先生以及广州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监马彬先生共同启动推杆,宣布由中国照明学会与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力打造的ULC城市照明建设奖启动仪式正式开始。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南京等城市政府代表和两百多位照明行业高端人士一同见证了这个重要时刻。
中国照明学会秘书长
广州美术学院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AALD资深会员、广东省集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总监、《亚洲照明》执行主编。
ALD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筹)专家会员、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顾问总工程师、上海市电气工程设计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上海市照明学会副理事长、《光源与照明》杂志编辑委员会主任、中国照明学会高级会员、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照明学会副理事长
AALD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筹)专家会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光环境设计研究所所长、中国照明学会常务理事、CIE第五分部中国代表
亚洲照明设计师协会AALD(筹)专家会员、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主任、中国照明学会理事、国家低碳照明研究中心建筑照明研究室主任、重庆照明学会副理事长、重庆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建筑物理专委会主任、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重庆市规划委员会专家。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当地照明工程建设或照明管理部门;
(2)申报主体应以一个城市、城区或县城为对象;
(3)申报主体应由独立的照明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和质量事故;
(4)申报主体应具有详细的城市照明规划,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5)申报主体城市照明建设应满足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
2、申报提交的资料
(1)申报主体城市照明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
(2)申报主体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相关制度等;
(3)申报主体城市照明建设依据的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等;
(4)申报主体城市照明建设总体效果综述,包括近两年来城市照明建设投资、规模、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5)申报主体在城市照明建设过程中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情况;
(6)申报主体连续三年取得的城市照明节能效果;
(7)提供不少于三类重点区域(包括:公园、广场、地标性建筑物、道路、商业街区)的照明实际效果的相关
资料(电子版)。提交资料包括:
a.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基本情况;
b.每类重点区域提供不少于5张,能体现实际照明效果的数码照片,照片需清晰,分辨率300dpi以上,并
且未做过补光等任何修版与处理的JPEG格式;
c.所提供的实景照片(电子版)应包括全景照片,能反映项目特色的局部照片等。
(8)申报主体范围内获奖项目情况,包括中照奖、省部级及以上的奖励证书;
(9)申报主体管理者(或建设者)的人员简历(500字内),不超过5名;
(10)其他。
3、文字要求
所有文字内容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要求文字简练、清晰,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4、2014年申报时间
2014年城市照明建设奖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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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夜景灯光荣获“城市照明建设奖”—等奖
日前,在武汉召开的“中照照明奖城市照明建设奖”颁奖大会上,天津申报的天津中心城区(含海河沿线)夜景照明建设项目荣获一等奖。城市照明建设“中照照明奖”是由中国照明学会设立,国家科技奖励办正式批准的中国照明领域唯一重要奖项,旨在表彰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提倡绿色照明、创新设计、节能环保的先进理念,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城市或地区。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进城市照明节能
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夜间交易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功能性需求,是繁华城市夜间经济与展示该城市文化内涵的必--求,也是提升该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的保障。从1990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城市功能得到了扩展的同时,而城市照明也在进一步发展。笔者针对现阶段我国城市照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与促进我国城市照明节能目标的实现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规划的照明建设项目中城市照明管线规划和选址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住宅区以及主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其产权或者关联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者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三)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四)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管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八条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 临街建(构)筑物照明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