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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验室在广州开发区揭牌。该实验室由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联合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等五方共建。
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验室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引,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需求,着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础研究,建立、完善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技术标准、评价考核、制度规范。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什么意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弊有哪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的压力,同时保护了耕地。在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础上,分析了挂钩政策的利与弊。其中利包括缓解用地压力、规范农村居民点和有利于农村建设筹集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什么意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弊有哪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用地的压力,同时保护了耕地。在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础上,分析了挂钩政策的利与弊。其中利包括缓解用地压力、规范农村居民点和有利于农村建设筹集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
广东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重点与对策分析
表 1 “四清查 、四对照 ”之低效用地调查结构表 单位 :hm 2 地类 可调整的 可调整 占低效 %面积 占% 16.12 12.23 20.69 4.27 2.45 3.43 13.77 18.80 46.78 31.88 1.36 0.59 0.60 100.00 3400 8459 5764 245 107 108 18083 16.06 52.64 21.21 4.37 3.33 2.39 100.00 21089 69140 27864 5741 4373 3145 131353 面积 占% 城镇 (含园区 ) 农村居民点 工矿用地 交通 水利 其他 总计 低效用地 广东要建设成为 “经济发达 、环境优美 、节约集约 利用土地的示范省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 原则是节约集约用地 ,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 。要实现这 些目标 ,必须找准对象 ,有重点 、有步骤地开展节约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规定》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城乡规划”;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将第二款修改为:“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十)在第二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以制定专项用地政策”;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对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损毁土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删去第三十条;
(十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十四)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项目围绕重庆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合已有工作基础,采用点面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采用RS技术、GIS技术、计算机技术、数理统计分析,通过开展重庆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了解重庆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结合重庆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策略、土地管理与房地产市场水平,进行集约利用潜力测算与时序安排,进而提出城市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应用思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