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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辰溪县发布法规。

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我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运行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实施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生产运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不断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本县排污系统的专业规划的制订与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三)负责研究制订污泥及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四)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运行进行评估;(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污水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站负责污水处理的运行监督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参与城市排污系统的规划管理,负责城镇新建项目污水接入管网的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进行监督,确保厂内各项设备运行正常和污水进行正常有效的处理;(四)协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水质进行抽检,定期对化验室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做好在线监测工作;(五)负责污水管网的定期清淤、检修以及维护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抓好管网配套完善工作;(六)负责提升泵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七)协助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八)完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城镇各排污单位和居民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管,确保各排污单位和居民达标排放,杜绝超标工业污水的擅自接入。并负责每天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进水状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测,及时将检测的数据抄送给县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县污水运营单位。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站经费、提升泵房的运行经费、污水处理管网设施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水处理检测算报告,拨付处理经费。

第九条 县财政、环保、水利、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发生重大事故,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要按时向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日报、月报、年报、预算计划等。日报告包括:水量、水质检测结果以及其它有关情况等;月报告包括:运营小结,含材料消耗、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水质、水量、设备状况等;年报告包括: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算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在进水水质达到协议标准的前提下,如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按当日出水量的70%支付污水处理费,如其中二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按当日出水量的50%支付污水处理费;如其中三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视为出水水质不合格,不予支付当日污水处理费。

第十五条 实行按水质检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情况核拔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在设计处理能力内未能对提升泵站输送的全部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造成处理工艺不稳定,出水水质排放不达标的,由运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省、市污水处理监管平台联网。运营单位应当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运行的连续性,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单位谎报运行数据的,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二)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三)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的责任;(四)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和电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排水或其它施工中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置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由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暂停供应自来水。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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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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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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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镇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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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3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 2012〕 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 7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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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38-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Tech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预、决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五万元以上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实,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县财政投资项目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四)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五)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评审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结算及对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初步意见向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汇报;(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论及报告,必须按程序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县长。(七)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评审结论自竣工结算评审后7日内报送县审计局,县审计局依法进行预、决算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时限要求:(一)预算评审的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5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7个工作日评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结算评审时间,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的工程结算评审项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100—300万元的,7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300-5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初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最后定案时间一般应在初审完成后10天内完成,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延长。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评价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竣工决(结)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和设备采购审定工作;(二)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算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三)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四)对财政性投资市以上招投标项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合同的签订,对竣工结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进度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建设单位基建用款计划;(五)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对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建设单位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等主要内容;(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及评审情况,分年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质量控制及评审报告(结论)必须符合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或者阻挠投资评审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依法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指标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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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拓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加大农民工及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对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优惠政策。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降低购房成本

由县房产部门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积极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结合实际组织“团购”。同时,由县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促销优惠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购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县农村居民或外县人员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二)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所在小区同等条件下的就业、医疗、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开发商、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租赁城东新区未租赁出去的经营性商业门铺,且租赁期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团租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团租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

(二)单租个体商户租赁经营性商业门铺面积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租赁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商户,再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租赁商品住房、商业门铺承租户的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社保等均与该小区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销售为租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具体租赁奖补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房产、商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档立卡的本县范围内贫困户,进城购房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再根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力度,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100%,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对已建成销售商品房的办证工作力度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已售商品房“两证”办理进度,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好已清理会审后的项目办证问题。

八、调整涉房收费环节,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分时段收取的办法。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交纳2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30%,项目竣工办总证时交纳50%。

(二)对目前待申报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户籍、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及商业门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业门铺。对恶意套取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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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考评细则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效力,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制定本细则。

该细则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运行整体评价(70分)

(一)设施运行率(20分)。同步运行率(含管网系统)超过90%,年运行天数超过330天,记满分。经环保部门同意,停运检修,运行率每下降1%扣2分,扣完为止;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整体不运行或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计0分。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20分)。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的,计满分;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的,发现1次扣2分,5次及以上的,计0分;排放污染物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计0分。

(三)污水处理量(20分)。污水处理量1年内低于设计规模60%的、3年内低于设计规模75%的,计0分;污水处理量1年内达到设计规模的60%的,计6分,大于60%的,每提高10%,加1分,超过设计规模95%以上的,计满分;污水处理量第2年、第3年分别达到设计规模70%、75%及以上的,按上述方法计分。

(四)管理制度(10分)。污水处理厂管理规范,责任明晰,故障报告制度落实,岗位操作规程清楚,数据记录完善,工作现场整洁,厂区绿化良好,计满分。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被发现1次的,该项考核系数取0.8;2次的,系数取0.5;2次以上的,系数取0。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运行参数部分(30分)

(一)用电量参数(10分)。用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数据相关性,占10分。用电量与系数值明显不符的,扣10分。

(二)生物特性指标(10分)。污泥浓度、气水比、污泥沉降比、溶解氧值与规范明显不符的,每一项扣2.5分。

(三)污泥产生量(5分)。污泥产生量及絮凝剂投加量应与处理水量数据逻辑统一,参数明显不符的,计0分。

(四)日常监测(5分)。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进(出)口废水的各污染因子进行自检。监测频率、监测数据准确率达到95%或以上的,计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5%的,扣2.5 分。

铜陵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运行日常管理记录(采用扣分制)

(一)无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氨氮浓度数据的,扣5分;

(二)厂内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氨氮浓度数据,因运营单位自身原因,未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未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或中控室未保存1年以上监控记录的,扣5分;

(三)无当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的,扣5分;

(四)运营单位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氨氮浓度数据不全的,扣5分;

(五)工艺运行台帐及相关COD、氨氮削减量辅助说明资料不完善的,扣5分;

(六)污泥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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