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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称辰溪县建设委员会。辰溪县建设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1995年更名为“辰溪县建设局”,2012年更名为“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获荣誉

2021年4月30日,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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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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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2、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参与本级国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相关的编制、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工作。

3、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县本级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工作。

4、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全县燃气、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5、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6、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主体活动。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省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8、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产开发企业等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管理。

9、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和引进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11、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落实国家、省、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重点乡镇的建设。

12、负责全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扩建工程,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市政设施及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城建维护费和建设行政收费。

13、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负责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14、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权属登记证》。

15、拟订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6、负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宣传教育、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工作。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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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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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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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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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辰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简介

辰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对外合作与宣传工作规划,对科技项目对外合作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承担县政府授权的有关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安排重大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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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简介

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有效化解我县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拓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县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第二套(含二套)以上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30%给予购房补贴。

二、加大农民工及农村居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对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给予8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享受本办法第一条优惠政策。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降低购房成本

由县房产部门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积极引导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接,结合实际组织“团购”。同时,由县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促销优惠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购房者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价格优惠。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县农村居民或外县人员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二)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所在小区同等条件下的就业、医疗、社保等政策。

五、充分激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开发商、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租赁城东新区未租赁出去的经营性商业门铺,且租赁期两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团租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团租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包含团租面积内的国内一线品牌);

(二)单租个体商户租赁经营性商业门铺面积100—5000平方米的(不含50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租赁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个体商户,再给予3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租赁商品住房、商业门铺承租户的就医、子女就学、就业、社保等均与该小区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享受低保);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销售为租赁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具体租赁奖补办法及审核程序,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房产、商粮、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出台。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不含集中安置)建档立卡的本县范围内贫困户,进城购房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再根据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力度,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100%,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对象购买商品房的,同样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七、加大对已建成销售商品房的办证工作力度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已售商品房“两证”办理进度,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妥善处理好已清理会审后的项目办证问题。

八、调整涉房收费环节,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一)对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实行分时段收取的办法。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时交纳20%,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30%,项目竣工办总证时交纳50%。

(二)对目前待申报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政府性基金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九、成立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户籍、招商引资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辰溪县管理部、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辰溪县房地产去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成员单位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十、本办法仅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1年以来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及商业门铺和在建的商品住房及商业门铺。对恶意套取县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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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简介

辰溪县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任政委、组长,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办公地点设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乡镇设立控违拆违队(以下简称“拆违队”),成员由相关乡镇确定,人员10—20人。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镇)、村(居)委会分级负责,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查违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相关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查违办负责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查处,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明确拆违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工作;

(二)督促村(居)委会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并督查落实;发现违法建设及时有效制止,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大队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各类查处工作;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九条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职责,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依法打击非法转让、买卖土地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示规划审批红线范围、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安置区的选址、“三通一平”以及规划实施公示等工作;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未按图施工、无施工资质施工、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不得为“两违”建筑供水、供气;

(三)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两违”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负责对侵占城市绿地、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县水利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侵占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查处;

(五)县公路局负责县城规划区省道沿线控制范围内的“两违”建筑防控工作;

(六)县房产局负责对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严把产权发证关,对未经合法处理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产权证;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县电力部门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用电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不得为“两违”建筑供电;

(九)沅辰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违法建设场地内供水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不得为“两违”建筑供水;

(十)通讯部门不得为“两违”建筑供讯;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巡查

第十二条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拍照、摄像或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人员应及时登记,立即调查核实,并在当天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接到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立案、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举报资料应当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定。在县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处置。凡涉及违反国土、住建、房产、水利、电力、公路、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查违办。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国土、房产、水利、电力、公路、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县城管执法大队。国土、城管、房产、公路、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规划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县城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理到位。

第二十三条县城管执法大队对发现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理到位。

第二十四条县水利局对发现的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河道行洪的,应当依据《防洪法》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报告县查违办,由县查违办移交相关部门组织采取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强制拆除等措施,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水。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内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查处,属地乡镇或园区实施拆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外的,由属地乡镇查处并拆除,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依法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已审批项目违规需依法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拆除。未审批项目需依法拆除的,由辰溪县人民政府授权属地乡镇或园区组织拆除。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巡查责任单位应当继续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居)委会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行动时,乡镇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基层组织要深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公安机关要指派专门队伍维持现场秩序,果断处置寻衅滋事人员。

第二十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对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负有领导和实施主体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划和国土、住建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不落实、日常巡查控管措施不到位,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力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报告县查违办或未及时依法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六)未完成辰溪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县国土、住建、城管、房产、水利、公路、电力、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的;未妥善保存举报记录资料并为举报人保密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建设的内容;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未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或在未接到相关职能部门为当事人出具的整改完毕证明而办理后续手续的;

(三)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对违法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依法应当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未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或者对已作出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未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的;或者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五)未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信息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的;

(六)对县查违办、乡(镇)、村(居)委会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未及时立案,私自再进行移交的;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晰,未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定的;在县人民政府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擅自停止违法建设监控措施的;

(七)当事人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报告县查违办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后,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未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导致发生抢建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供电供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安机关未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未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未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及居民身份证资料进行核实的;

(二)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时,供电供水企业未对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实施断电、断水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年度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处理或者合并处理。属纪委监察部门监管对象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责任;不属纪委监察部门监管对象的,由其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阻碍、抗拒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巡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因违法建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确定的用地用途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六)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县查违办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县直机关职能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同时对各责任单位查处违法违规建筑不到位、徇私枉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县予以通报。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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