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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10号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8日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2100433B
(2019年10月2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工作。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违法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年4月的第一周为本市城市绿化宣传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单位和个人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养护期间的冠名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选用、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经济环保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绿地智慧化管理水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绿地进行普查和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界限和建设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绿化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并确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心城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搭棚、架设电线、天线,在树木上钉、剥、刮、刻、划、拴物或者牲畜,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及损害花草、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含绿地内的硬化路面)上随意停放车辆、设置临时商亭、摆放摊点、放置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排放热水、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养殖放牧、擅自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绿地内、树旁用火;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擅自、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的,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园林绿化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绿地建设管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履行城市绿化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
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
属园林局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于仁礼: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勇: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华长征: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耿东波: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鸿军: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刘星海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振武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昆仑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宝汉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专职副主任 林寅飞 2100433B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机关设有办公室、效能监管科、证照通办科、基层业务指导科、市场准入科、建设项目一科、建设项目二科、建设项目三科、建设项目四科、文教卫计科、农林水务科、交通运输科、社会事务科、收费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委、行政审批踏勘中心、行政审批信息中心。进驻部门有朝阳市公安局窗口、朝阳市消防局窗口、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朝阳市烟草专卖局窗口、朝阳市国税局窗口、朝阳市地税局窗口。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等机关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综合、协调、督办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效能监管科
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统计、分析整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局与各进驻单位的审批事项调整及相关业务协调工作;负责审批服务运行规程和考核体系建设;负责审批服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时限办理和反馈及投诉转办事项督察等工作;负责全局效能监管工作。
证照通办科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朝阳多证合一“一照通”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行政审批改革的方案、政策;指导全市“一照通”窗口工作。
基层业务指导科
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局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局规范运行;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局的工作考核。
市场准入科
负责: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⑵城市供热经营许可;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⑷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⑹企业集团核准登记;⑺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⑻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⑼广告发布登记;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⑿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⒀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行政确认);⒁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审核(行政确认);⒂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行政确认);⒃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行政确认)。⒄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⒅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初审(其他行政权力);⒆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初审(其他行政权力);⒇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备案(其他行政权力);(21)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变更初审(其他行政权力);(22)对外承包工程(其他行政权力);(23)境外投资(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一科
负责: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⑷制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其他行政权力);⑸文物探勘施工许可(其他行政权力)⑹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出具意见书),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二科
负责: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⑵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⑶排污许可;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⑻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⑾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⑿按项目规模界定垃圾、污水、道路建设等城建项目的审批(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三科
负责: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⑵临时用地审批;⑶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⑸采矿权转让审批;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⑺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⑻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⑼砍伐城市树木审批;⑽迁移古树名木审批;⑾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⑿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⒀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⒁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其他行政权力);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其他行政权力);⒅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核(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四科
负责: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⑶商品房预售许可 ;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⑺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⑻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⑼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⑽燃气项目审批;⑾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⒀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核实(其他行政权力);⒁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⒂招标文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其他行政权力);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初审(其他行政权力);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初审(其他行政权力);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其他行政权力)。
文教卫计科
负责:⑴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⑶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⑸医师执业注册;⑹护士执业注册 ;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⑻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⑼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⑽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⑿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⒀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⒅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2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2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23)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2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2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6)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27)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28)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9)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30)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3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3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3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34)电影放映备案(其他行政权力);(35)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其他行政权力);(3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37)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及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农林水务科
负责:⑴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⑵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⑸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⑹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⑺取水许可;⑻河道采砂许可;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⑽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⑾渔业捕捞许可审批;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⒁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⒂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⒃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⒅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⒆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行政确认)。
交通运输科
负责: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⑵出租汽车经营许可;⑶车辆营运证核发;⑷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⑸公路超限运输许可;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⑻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⑼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⑾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社会事务科
负责:⑴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⑶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⑸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⑻劳务派遣经营许可;⑼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⑾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⑿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⒁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复审 ;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⒃公证机构执业证审核(其他行政权力);⒄公证员执业证审核(其他行政权力);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其他行政权力);⒇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21)无线电频率台(站)及使用频率审批。
收费管理科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征收的管理、复核和监督工作;负责收费项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收费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与银行和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负责收费人员的管理;负责与收费有关的政策法规的研究落实工作;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实施等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负责组织接受上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审批业务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清权、确权及行政权力运行目录编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
行政审批踏勘中心
负责为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踏勘、评审等外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