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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以财库〔2014〕42号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该《规则》共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基本信息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规则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9:50至10:30。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5年或7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精确到0.01%)。

(二)投标量和承销量限定。

最高投标量。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30%、10%。

最低投标、承销义务。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投标量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4%、1%;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1%、0.2%。

单一标位投标量。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最小变动幅度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上述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0.1亿元。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投标。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财政部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 201X年X月X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4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4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4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略)

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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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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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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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文献

财政部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1页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财政部近日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发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发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

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发行案例分析及对策建议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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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发行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已逐渐成为水利建设项目筹资的一种新渠道。以全国首只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专项债券为案例,从发行流程、资金偿还、职责分工、风险控制四个方面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的成功实践,总结其做法经验,梳理目前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快发展地方政府水利专项债券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水利重点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文件发布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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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文件全文

一、招标方式

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如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债合并招标发行,招投标和债权托管选择结束后,财政部将通知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缴发行款数额。

(三)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分销

地方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债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地方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分销对象。地方债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地方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财政部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具体参照《财政部关于加强2012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在2012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2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承销团成员承销2012年地方债情况,将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地方债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略)

附2: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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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内容解读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规程》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

《规程》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组织操作的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可以进行自营申购或代意向投资者申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代为申购。簿记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开承销竞争性申购。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承销团成员商定合理的发行手续费标准,可以对簿记管理人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手续费标准。

《规程》还对公开承销流程、公开承销现场管理等进行了明确。根据《规程》,公开承销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募满计划发行量或将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发行现场人员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对外泄露申购量、申购利率等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公平公正发行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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