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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日期:200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22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财税[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
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