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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制定,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该办法列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该办法。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基本信息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简介

规则内容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农〔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本规则已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经部领导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和各地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 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发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农业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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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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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文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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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KB

页数: 6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9页

1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建设现场安全施工行为,确保生产 安全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用好安全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 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 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 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是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清单中 列计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而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是在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预案和业主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施工 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及业主的要求,建立物资储备、设备配套 及人员组织台帐,根据台帐进行计量支付管理。具体要求及格 式按照天定项发 [2008]191 号《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天定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

轨道车管理规则

该管理规则本由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车管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22号)于2007年2月1日颁发,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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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负债财政负债

财政负债特征

属于债务责任;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

财政负债构成

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法定程序及核定预算举借的债务、借入财政周转金等。

财政负债核算要求

根据财政部1997年6月25日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分别设置“暂存款”、“与上级往来”、“借入款”、“借入财政周转金”科目,分别核算各项财政负债,运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数额计量。

财政负债分类

可分两类:一类是短期负债,包括应付及暂收款项、借入财政周转金等;另一类是长期负债,主要指预算举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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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关系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与政府总会计的关系

政府总会计是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部门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和监督的宏观会计。政府总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口和地域意义上的一级政府,不是狭义的政府机关,也不是财政机关,不是上一级政府,也不是下属各级政府。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会计主体应分为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政府总会计的会计对象,包括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两大方面。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宏观会计。政府总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相比,会计主体是相同的,都是一级政府,但会计对象扩大了,由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一个方面,扩大为包括核算和监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两大方面。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仅限于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的预算收支情况,而政府总会计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预算外资金的预算收支情况等包括在综合预算中的所有内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资产内容包括财政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政府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债权等,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延伸到一级政府履行责任涉及到的所有债权和长期资产,如政府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政府投资资产等;财政总预算会计只核算执行预算所涉及的负债,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核算一级政府履行责任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负债,如一级政府所有的内债、外债,内债应包括欠发教师工资、欠发社会保险金、未支付的政府赔偿、各行政单位的违规欠债等;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和预算周转金等,而政府总会计要在此基础上核算与履行政府责任有关的各种净资产和权益。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扩展为政府总会计的可能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民主监督,应该在各级政府设立核算和监督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责任情况的政府总会计。设立的政府总会计是独立于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之外?还是在现行基础上扩展形成呢?笔者赞成后者,其理由如下:

1.从财政总预算会计与政府预算的关系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责任的履行情况是政府总会计对象的两个组成部分。这两部分是相互关联的,政府预算的触角几乎渗透到政府责任履行的各个方面。通过政府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制过程,可以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物质基础,通过政府预算执行中的一收一支可以反映一级政府每一笔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的增减变动,通过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了解和掌握一个政府部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权益)的年初余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可以了解和掌握财政支付了多少资金,预算单位支付了多少资金,支到哪里去了,用于哪些方面,形成了多少货物、工程或服务,其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多少。因此,通过财政总预算和监督政府预算的会计视角,能较方便地得到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等有关反映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

2.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改革,特别是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措施,为财政总额预算会计扩展为政府总会计提供了第一手核算资料。

政府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政务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通过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采购卡支付等方式,可以直接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原始凭证。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采购合同和供应商提供的原始凭证,通过填制并向各行政事业单位传递《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即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掌握各购入单位的入账金额,以及怎样入账,从而为政府总会计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按预算要求核算基础上,扩展到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核算提供了直接依据。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避免了财政性资金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间的层层转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网络系统,使政府总会计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按预算执行核算的基础上,扩展到直接按预算单位的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的核算提供了可能。3.从现行的几种政府宏观会计的比较看。现行的政府宏观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等。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预算性、综合性和与其他几种政府宏观会计的相关性,是其他几种政府宏观性会计不可比拟的,其他几种政府宏观性会计只能从一个部分或侧面核算和监督一级政府的宏观情况。因此,为了统一核算和监督一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责任履行情况,将财政总预算会计与其他几种政府性宏观会计合并为政府总会计是必然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总会计的设置并不能代替有些宏观会计因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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