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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会计
池政〔2009〕5号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9-2-9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村庄(含居民点)、集镇、建制镇建设供水工程,并从事经营性供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村镇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村镇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卫生、物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镇供水的规划建设、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经营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供水企业自愿成立供水协会,供水协会的工作接受市、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一)符合当地供水水资源规划,并通过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资源论证;
(二)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手续。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营业:
(一)供水工程通过水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二)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三)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审核合格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村镇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水资源,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自来水;
(三)依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收费;
(四)加强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第九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对用水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
第十条村镇供水企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提出定价方案,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卫生部门共同划定。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时,应在取水区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厕所等设施;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建筑物应设保护设施,并以取水井的影响半径为水源保护地。
第十三条对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赔偿,并且由承担村镇供水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村镇供水水源的卫生保护、管理及监督,按《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村镇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对水源水质、净化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地检测,并且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指标分析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面分析检测。检验结果要存档。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企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8〕51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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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郴政办发〔 2011〕32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 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保证二 次供水水质 符合 国家《生活 饮用 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06 ), 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和《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
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有利于供水设应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 生活,生产用水 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及各县(市)建制镇围的供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管理,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及 其附属管道及其 服输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凡是本办法适用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机关 、团体、部队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 .其用水及供水设施的安装、 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 源和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相结合, 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结合的原则, 保障居活用 水和人体健康,统筹兼顾安排工业用水 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 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 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 PH值、消毒剂 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 42 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 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
村镇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表(略)
第七条 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 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 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对由 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 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 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村镇供水》系统阐述了村镇供水系统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设计方法,并附有相应的例题。全书共分八章,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概论;供水规模及设计用水量确定,供水系统工况分析,给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水源选择及取水工程,水质净化,水厂设计,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等。本书既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水利技术专业教材、农业水利员岗位培训教材,也可供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