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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对常州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监督检查等进行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简介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对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是否按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批后管理主要包括规划验线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本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启动规划批后管理流程,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结束。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放样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放样成果表、建设工程放样图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基础垫层施工完成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基础线进行规划检测测量,测绘单位出具规划检测测量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建设工程许可证附图、检测图、成果比对表等。

第五条 规划测量相关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向本局申请验线。

第七条 本局受理验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规划放样测量报告及规划检测测量报告,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验。有正当理由无法验线时,可以延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验线符合要求的,本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证明。验线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线。建设工程经验线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八条 本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层高、建筑物轮廓线、女儿墙高度、建筑形态、建筑色彩、退界要求、道路、停车设施、地块出入口位置、应拆建筑是否拆除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规划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中止:

(一)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停工二个月以上的;

(二)经确认建设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二个月以上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形。

批后管理中止的,本局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中止通知书。

中止情形发生变化,经确认,可以恢复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本局根据批后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批后管理意见书,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本局责令停止建设,对其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规划测量成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颁布的《常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暂行规定》(常规〔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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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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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文献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格式:pdf

大小:747KB

页数: 26页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 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类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业务类别 图 纸 种 类 备 注 用地类 1.现状地形图 2.总平面关系布置图 3.总平面规划图 规划类 1.现状地形图 2.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3.总平面规划图 基地区位图 总平面规划图 4.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基地区位图 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 图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 划图 总平面规划彩图 5.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 图 6.管线综合规划图 区位图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 给水燃气系统规划图 雨水污水系统规划图 规划说明书 7.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图 8.镇总体规划图 现状地形图 地理位置图 镇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镇域规划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 镇域土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747KB

页数: 13页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 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计算各参数及标准,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昆明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 规划管理相关活动。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 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 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 现状建筑及绿地 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

[山东]济宁批后监管用上高科技

今年以来,山东省济宁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坚持科技兴队、科技强队,不断引入科技手段助力规划执法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执法效能,有效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采用GPS卫星定位,提高建设工程测量精度。支队在项目基础建设之初即引入GPS卫星定位系统对建筑位置进行精准定位,再与规划审批数据比对,查看建筑楼体的实际建设位置与周边建筑的日照间距、消防距离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此举有效解决了执法队员利用卷尺、钢尺等简易工具定位建筑单体时测量不方便、劳动强度大、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了工程项目建设移位、“变胖”、“变瘦”等现象的发生。

建立批后监管系统,实现工程数字化全程监管。在落实好建设项目包保责任制、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的基础上,支队进一步完善工地档案管理内容,引入工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依托城区电子地图,支队对每名执法队员监管的每处建设工程区分在建、主体完工等不同类型,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将日常巡查监管的建设项目照片、视频等资料导入管理系统,并进行实时更新,基本实现了工程建设初期、中期、完工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方便了对建筑工地的执法监督管理。目前,支队正计划将办公网络与工地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连接,实现智能化远程监控。

引进“航拍无人机”,协助规划执法监管工作。支队借鉴其他地区成功做法,采购了“航拍无人机”,并编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升空、拍照、核对、查处、监督”查违控违工作流程。对高层建筑主体刚刚封顶、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管理等情况复杂、不方便进入的建筑施工现场,采取航拍摄像、影像比对的方式进行检查,快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大大降低了执法管理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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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简介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变更、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本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配建指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建设时序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策划方案提出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

第五条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规划条件书面申请;

(二)拟出让地块及相邻地块的现状地籍资料(纸质和dwg格式电子文件);

(三)必要时,应审核策划方案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等;

(四)依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提出交通组织设计要求;

(五)依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在城市特殊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宜进行多个策划方案比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第七条出具规划条件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的,须及时告知;

(二)编制。组织编制草案,达到交通影响评价阈值的项目,需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将结论纳入草案;

(三)征求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就草案征求城乡建设、教育、水利、文物、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议。各职能机构对草案组织集体讨论,一类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须报局技术会审会审议;

(五)公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规划条件,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后,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批前公示;

(六)审批。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草案,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认为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八条规划条件的成果为文书及附图:规划条件文书、用地现状图、规划用地红线图、道路规划图、管线规划图、安置房户型图(含安置房的项目)。

工业、仓储用地规划条件成果参照该要求执行,可简化为图表合一的形式。

特殊地区的规划条件宜增加其他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要素附图。

第九条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或分割出让的,应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职能机构依法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法定规划的修改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地块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规划条件的变更申请、理由及方案等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须及时告知;

(二)论证。本局应当组织专家和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规划条件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三)审批。论证通过后,经局技术会审会审议,本局将变更的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公布。本局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予以公布,同时应及时抄告市监察、财政、国土、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出具后,本局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成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出具和变更规划条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1日印发的《常州市市区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常规〔200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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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召开全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专项督察布置工作会议

2015年9月23日上午,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在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专项督察布置工作会议。

会议由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余炳睿主持,主要是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知精神填报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专项督察有关材料和研究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体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会议邀请了广东省驻茂名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张湛鸿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出席会议的还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三大平台”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监察执法部门等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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