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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

道路行驶(transport traveling)是2013年公布的机械工程名词。

道路行驶基本信息

道路行驶出处

《机械工程名词 第五分册》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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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行驶标志牌

  • 3mm,铝合金板□220×160cm,面贴三级反光膜
  • 13%
  • 南宁市诚信劳保用品批发部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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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标志牌

  • 3mm,铝合金板□220*160cm,面贴三级反光膜
  • 13%
  • 海南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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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向行驶车道标志

  • 铝合金板厚度3.0mm 160*160cm
  • 13%
  • 南宁宗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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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向行驶车道标志

  • □280*160*0.3cm
  • 13%
  • 南宁市路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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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牌(禁止行驶

  • 不锈钢底座;总高1.1米;直径450mm(活动式)
  • 交安
  • 13%
  • 四川百盛鸿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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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150W/400W 圆锥形 MLD802150 8M单头
  • 阳江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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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150W/400W 圆锥形 MLD802150 11M单头
  • 阳江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道路

  • 150W/400W 圆锥形 MLD802150 12m单头
  • 阳江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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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150W/400W 圆锥形 MLD802405 8M单头
  • 阳江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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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150W/400W 圆锥形 MLD802405 11M单头
  • 阳江市2012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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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

  • 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Ф80cm 单柱式,玻璃钢板
  • 1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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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两侧道路行驶标志

  • 1、类型:标志牌 2、材质、规格尺寸:铝合金标志板Ф800×3.0mm 3、板面反光膜等级:单面、Ⅲ类反光膜
  • 11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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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减速带

  • 市区道路
  • 10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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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80(外径)

  • 具体材质等要求见图纸
  • 8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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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护栏

  • 道路护栏
  • 1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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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定义

将起重臂放下固定或部分拆除,收回支腿,切断各工作机构的动力,并根据运行要求拆除某些零部件,进行长距离的场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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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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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文献

手扶拖拉机道路行驶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 手扶拖拉机道路行驶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

手扶拖拉机道路行驶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

格式:pdf

大小:88KB

页数: 2页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道路明显改善,各种机动车,特别是拖拉机具有省力、省时、经济、容易操作的特点,深受农民朋友青睐,但是无证驾驶、无牌驾驶、无牌上路现象日益突出。就农村地区手扶拖拉机事故发生原因等诸多因素进行分析,结合手扶拖拉机本身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不足,建议采取一系预防措施和对策。

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安全管理的对策 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安全管理的对策

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安全管理的对策

格式:pdf

大小:88KB

页数: 未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的加大,农民购买拖拉机的数量急剧增加,拖拉机驾驶人员也不断增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事故频发,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1拖拉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1.1体制不顺,监管脱节,违法违规行为突出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取消了农机监理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但同时又规定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和安全源头管理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也就是说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静态管理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para" label-module="para">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para" label-module="para">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承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四条 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para" label-module="para">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para" label-module="para">

(二)驾驶正三轮机动车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para" label-module="para">

(一)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或者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五)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在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的;"para" label-module="para">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

(七)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para" label-module="para">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以及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交通标志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出租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停车上下客的;"para" label-module="para">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鸣喇叭的。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para" label-module="para">

(一)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掉头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让车或者倒车的;"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十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十二条 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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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二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三条 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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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

第二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国家标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二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四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并有明显标志。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五条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侧面、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第二十六条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

机动车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文字、图案,不得在车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交通警察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承修机动车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下列项目,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和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培训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移动通信、互联网等途径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及时接受处理。

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四十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应当提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十一条已经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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