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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场分恒定场和交变场。交变场的频率范围极广,不同频率的电磁场对人体的影响不同。研究表明,高频电磁场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其机理是使机体细胞发热(相当于感应加热)。被机体吸收的功率随频率增加而增加,直至谐振频率时为最大。频率超过谐振值后,吸收功率又随频率增加而降低。受损伤的机体主要是血流量少的部位,如眼、脑等。这是因为血量少,其自然冷却作用减小。电磁辐射的强度加大,机体受辐射的时间加长,都会使影响加大。在辐射强度相同时,脉冲波对机体的影响大于连续波。在高频强电磁场长时间作用下,人体出现的主要病理表征是头痛、疲倦、反应迟钝、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等。
为了将电磁辐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电磁辐射控制标准。广播、电视以及各类通信台、站的工作人员长期在电磁辐射下作业,为保护他们的健康,各国都制订了安全作业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频段下允许工作的最大功率密度和电场强度的值,以及允许连续工作的时间。为保障上述台、站周围免受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各国还制订有电磁辐射环境卫生标准,规定不同频段下允许的功率密度和场强值,一般取安全作业允许值的1/10。为了限制强电磁泄漏,减少环境中的污染源,防止电磁辐射对灵敏电子设备的干扰,对电工产品需规定允许产生无线电干扰水平的限值。超高压输电线路会对无线电广播产生干扰,有些放电会对电视产生干扰,线路电晕时还会发出噪声。为防护这些不良影响,不少国家制定了线路环境走廊的规定,给出走廊边缘允许的工频电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限值以及高次谐波的影响限值,以此作为设计超高压输电线路的依据。
泛指各种杂散电波对正常通信和收听广播的影响。这些杂散波影响收听质量,严重时使被接收信号难以分辨。
无线电干扰的来源有:①宇宙干扰,主要是银河系和太阳的电磁辐射,干扰频率主要在超短波频段。②天电干扰,主要是大气层积聚的电荷放电,如雷电。③工业干扰,主要是电焊机、电车及有电点火装置的设备;高压输电线的电晕放电也属于工业干扰。输电线路电晕引起的干扰频率在几十千赫到几十兆赫,对调幅广播的中波段影响较大。但这种干扰随距离增加而衰减;随频率增加,幅值迅速减小。频率在10兆赫以上时,已难测出。离开输电线路200米后, 线路干扰接近背景水平。
无线电干扰通常用以分贝为单位的准峰值测量,规定用空间1微伏/米的干扰场强为零分贝。通常用信噪比判断干扰程度。它是以分贝表示的有用信号场强和干扰场强的差值。信噪比大于24分贝时,收听效果较为满意。大雨天输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水平比晴天时约大17~24分贝。
电视接收频段内各种电磁波对电视接收效果的影响。主要来源有汽车的点火、日光灯、可控硅控制亮度的台灯和其他家用电器,输电线路的电晕放电,污秽绝缘子表面的局部放电及绝缘子串间或导体间的火花放电等。解决办法是找出干扰源,再对症处置。
高压输电线路运行时因电晕放电产生的噪声。它随输电电压等级的提高而增大,对特高压输电,防止可听噪声是其线路设计的主要控制因素之一。输电线路噪声分两种:宽频带噪声和100赫及其整数倍的纯音。后者又称交流声。前者表现为爆裂声(或无规噪声),后者为嗡嗡声。输电线路电晕引起的噪声与天气关系密切。雨、雾、雪天时,可听噪声大。不同气象条件下,无规噪声和交流声的相对数值不同。雨天无规噪声大,结冰时交流声大。两种噪声中,引起人们烦恼的主要是无规噪声。
对于交流50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所选导线如能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也同时能满足可听噪声的限值要求。对于500 千伏以上输电线路,满足可听噪声的限值要求对确定导线结构起重要作用。
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存在对地绝缘的导电物体时,输电线路将通过对该物体的耦合电容,在该物体上感应出电压,若将该物体接地,将有一持续工频电流流入大地,即为输电线路的静电感应。物体上的电压称为感应电压。短路接地后流入大地的电流即称感应电流。静电感应的直接后果是可能导致电击。在电场中处于地电位的人接触对地绝缘的导体或对地绝缘的人接触接地物体时,都可能产生电击。按其对人影响的程度可分为可感觉电击、引起痛觉的电击和直接造成伤亡的电击3种。设计输电线路时,需使可能发生的电击控制到能允许的程度。例如,要求输电线路附近的汽车或其他金属物体的最大感应电流不得超过5毫安。
电磁辐射
高压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距离规定
电压等级 |
110kV |
220 kV |
330kV |
500kV |
距离m |
4.0 |
5.0 |
6.0 |
8.5 |
对公众暴露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限值规定
国家及国际组织名称 |
工频电场 千伏/米(Kv/m) |
工频磁场 毫特(mT) |
ICNIRP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
5 |
0.1 |
美国IEEE |
5 |
0.904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
8.333 |
0.533 |
英国 |
12 |
1.6 |
德国 |
5 |
0.1 |
澳大利亚 |
5 |
0.1 |
中国(暂定) |
4 |
0.1 |
研究各种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通信和电子设备的干扰,以及限制和防护各种干扰与不利影响所应采取的防护措施。随着电气化的发展,人类生活环境中各种电磁波源越来越多,例如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家庭用的微波炉、工业用的高频炉等;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和电晕放电引起的高频电磁场等。这些电磁场的场强超过一定限度、作用时间又足够长时,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不希望的电磁辐射过强时,还会干扰其他电子设备和通信。对此,都需要进行防护。
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个现代工程系统或装置,不是电磁污染源,就是被污染的对象,或兼充两种角色。例如无线电广播、电视台、微波通信站,工业用高频炉和家用微波炉,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和电晕放电引起的高频电磁场等,当场强超过一定限度、作用时间足够长时,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输电线路的电磁感应以及电磁辐射强度超过某一限度时,又可能产生对广播、电视、电信及电子设施的干扰。电磁场强度和电磁感应强度超过某一阈值时,还能引起火药、雷管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火灾爆炸事故。
高压、超高压、特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和附近的静电感应可能造成对人的电击,严重时可导致伤亡;长时间作用于居民还可能造成生理上的不良影响、血球的断裂以至脱氧核糖核酸( DNA)的变异。特高压输电线电晕放电产生的可听噪声,即宽频带噪声——爆裂声(无规噪声) 和 100 赫 及其整数倍 的纯音——嗡嗡声(交流声)影响身心健康,成为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判据。流过大型接地网中的大量交流或直流电流,在行人的两脚间(约0.8米)的电位差或附近金属物与脚之间(约0.8米)的电位差 ,超过一定值时,可能 造成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的电击。直流输电换流站接地网的电流以及为防止输油(气)管道电蚀而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所流散的地中电流,可能造成附近其他金属建筑物的电腐蚀。
为防止电磁污染,各国都制订了电磁辐射控制标准。对广播、电视、各类通信台站的工作人员长期在电磁辐射下作业,制订了安全作业标准,即不同频段下允许工作的最大功率密度和电场强度值以及允许连续工作时间。对台站周围居民,制订了电磁辐射环境卫生标准,一般取上述安全允许值的 1/10。对输电线路,制订了走廊宽度标准,走廊边缘允许的工频场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限值,以及高次谐波影响限值标准。例如,有些国家制订了走廊边缘的地面工频场强不超过 4千伏/米,导线下及附近的汽车的最大感应电流不得超过 5毫安等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没听说过这个税种啊?应该属于行为税,谁发明的?
室内电磁环境污染、电磁环境质量监测及危害防治
室内电磁环境污染、电磁环境质量监测及危害防治 作者: 徐斌, 温维辉 作者单位: 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成都市) 相似文献(0条)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Conference_4203532.aspx 下载时间:2010年3月28日
复杂电磁环境
论复杂电磁环境 姓名: 赵 波 学号: 60752010005 专业: 对海雷达指挥( h75) 日期: 2011年 月 日 引言 当信息化浪潮扑面而来, 复杂电磁环境仿佛一夜之间成为人们关 注的焦点。未来的信息化战场上,传统的夺取制空权,取决于夺 取制信息权;夺取制信息权,基础是夺取制电磁权。复杂电磁环 境,是信息化战争的舞台,是信息化战场的基本特征。推进机械 化条件下的作战向信息化条件下的作战转变,必须深入研究复杂 电磁环境下的作战问题。 信息化战争多是从电磁场拉开序幕 ,随 着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战争形态由机械化向信息化演变的速 度越来越快,复杂的战场电磁环境,正是战争形态演变的产物, 并将随着信息化战争的发展而发展。未来信息化战争,战场电磁环 境将极为复杂。如果不能正确采取应对措施, 势必导致战场感知迷茫、 指挥协同紊乱、用频装备效能下降,从而影响作战进程甚至战争成败。 对待复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知识问答》分为技术篇和法律篇,内容包括了电磁辐射基本概念、环境影响、环境监测、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审批及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后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知识问答》可作为从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工具书。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亦可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知识问答》作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和评价等工作人员的学习资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