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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一些地方性水法规对堤防的管理与保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规定
水法和防洪法都规定:“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划定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防洪法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问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问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3)清除障碍的规定
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穿堤、跨堤的建设项目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防洪法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经当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5)堤防上修建工程管理责任的规定
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规定:“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和工程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6)对护堤林木管理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7)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王罩费用确定。”
(8)河滩地占用补偿的规定
如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规定:“河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管单位批准,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缴纳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必须用于堤防维护和管理,其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具体处罚措施。
除对堤防管理作出的具体规定外,法律、法规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作出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堤防管理。
以上规定是堤防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重要的要求,是保证堤防安全管理的前提。
不同堤防根据其保护范围和重要程度有不同的设计标准,总体来说,堤防工程应达到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标准,并且在设计洪水条件下,保证堤防安全。对于堤防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都有相应的规定。在堤防设计和施工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就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来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断面达标
堤防管理首先是堤防断面应当达到设计的标准,包括堤顶高程、堤顶宽度、边坡坡度、平整度、戗台高程、宽度、边坡等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结构稳定
对于断面达标的堤防,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其结构还需满足安全稳定的要求,不能产生滑坡、渗透、塌陷、开裂等破坏现象而削弱堤防断面,影响堤防安全稳定。
(3)附属工程设施完好
作为堤防的组成部分,对于堤防的护坡、护岸、防浪、压渗、截渗、导渗等工程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能发挥正常作用。
(4)管理设施齐全
堤防的观测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物工程、维护管理设施应当满足管理的要求,并能准确地反映工程运行和安全状况。
对于堤防的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渗流观测、水位观测、潮位观测、专门观测等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等目的。
堤防的对内、对外交通应满足工程管理和防汛抢险的需要。要满足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器材仓库、场站码头之间的交通联系,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堤防的里程碑、分界碑、标志牌、警示牌、观测标点、拦车卡、管理房和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应按需要设置。
另外,穿堤闸、涵、管、线及临堤、跨堤工程的建筑物不得降低和削弱堤防的设计标准。
堤防工程的管理除了汛期的防汛抢险、汛后的水毁修复外,主要还是日常的检查维护,堤防的维护将在后面的章节阐述,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对堤防的日常巡查管理的要求。堤防工程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日常检查指堤防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经常性地对堤防工程进行的检查和观测。检查的内容很广泛,包括管理范围内堤身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护坡块石有无松动、翻起、塌陷;沿堤设施有无损毁;护堤林草有无损坏;岸滩有无崩坍;埽坝、矶头有无蜇陷、走动等。检查要全面、细致,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观测项目要做好日常的观测工作。
年度检查指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务的河道在凌汛期,对堤防工程及设施进行的定期检查。汛前应当重点检查险工险段情况,防汛准备情况;汛后应重点检查工程的损毁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拟定岁修计划。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共同进行检查。
特别检查指发生特大洪水、地震、台风和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组织的针对堤防工程的专门检查。一般由有关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必要时还要进行专项检测和鉴定。
国内外大部分工程异常情况不是先由仪器观测发现的,而是由人巡视检查发现的,因此加强堤防的日常巡视检查非常重要。
由于堤身主要是由土料修筑而成(特别是均质土坝),容易受到雨水冲刷、洪水冲击和害堤动物的侵害。为了保持堤防的抗洪能力,以防御随时可能出现的特大洪水,必须对堤防进行看管维护与修复,这是堤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管理设施的设立与维护
堤防的管理设施主要是指:为了便于对堤防进行管理而设立的工程观测设施如水位、流量的观测站(点)等;交通设施如堤顶铺设的道路;通信设施如专用防汛线路;生物工程设施如防浪林和堤坡草皮;管理单位用房如办公设施、护堤房屋等;标示设施如各类界限标桩、警示、宣传牌等。
(2)堤防维修
这是一项经常性的管理维护工作,多在每年汛后冬春季节实施。根据汛期防洪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经常出现的堤身损坏类型可分为滑坡、渗漏、裂缝和隐患的处理。
穿堤建筑物有多种,数量较多的是沟通河道两侧沟、河的穿堤涵闸,另外还有旱闸、供水(气)管道及穿堤线缆护槽等。穿堤建筑物属于堤防的一部分,同堤防的御洪功能一样,穿堤建筑物也承担挡洪作用。为了保证堤防安全防洪,必须对穿堤建筑物进行管理与维护,尤其是穿堤涵闸的管理与维护更加重要。
同属水利部门,同调动,理论上遇相同,但工作量不同。河道管理更累一点,但学到的东西更多一点,往上走更有利。
国内外物业管理基本特征对比 --------------------------------------------------------------------------------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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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的主要作用是限制洪水在河道内行洪,在河道内水位较高时,必然对堤防形成冲刷,加上风浪的作用就容易造成堤坡的崩坍,从而形成灾害。因此,必须对堤坡进行防护。
堤防护坡的种类主要有工程护坡和生物护坡两类。无论哪种形式的护坡,建成后管理单位都应该认真管理与维护,以使护坡工程发挥持续的防护功能。
獾、狐、鼠、黄鼠狼和白蚁是堤防隐患的主要患源之一,它们在堤防内挖的洞穴对堤防安全威胁极为严重。其中,我国北方河流堤防中存在的害堤动物以獾、狐、鼠为多;白蚁在我国南方河流堤防出现较多,常由背河打洞,延伸到临河坡,成为纵横堤身的洞穴,严重危害堤防安全。所以防治动物洞穴是堤防管理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堤防工程中防浪林的营造与管理
通过对目前堤防工程中防浪林存在的树种单一、成活率低、树种选择不当、模式不合理等问题的分析,阐述了防浪林营造的技术要求和模式,提出了后期管理的具体措施。
浅谈电梯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浅谈电梯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堤防是世界上最早广为采用的一种重要防洪工程。筑堤是防御洪水泛滥,保护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
河堤约束洪水后,将洪水限制在行洪道内,使同等流量的水深增加,行洪流速增大,有利于泄洪排沙。堤防还可以抵挡风浪及抗御海潮。
【学员问题】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解答】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