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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理论,是指对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示出来。公示的手段动产以支付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物权的变动要求公示,是基于物权的基本属性。抵押权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但不转移物的占有,在债务人给付延迟时,债权人有权变卖该物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并具有物权最本质的属性,即排他性。抵押物的特定性。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第二,抵押权的顺序性。当同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由于其抵押权登记在先而优先于在后抵押人从抵押物的变价中得到清偿。在同一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弱抵押权的绝对性,反而更增加了抵押权绝对性的隐蔽性,因为一物之上数个抵押权人,谁设立在先,谁将获得排斥其他抵押权人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权的变更须公示。第三,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权的排他性,对于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如果买受人对买卖的标的物是否设立抵押权不了解,买受人的所有权就会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中,如果公示,买受人就会审慎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尽可能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应当有表现抵押权存在的外形,要对找押权的后产生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让公众查知,其公示的方式对抵押权来说应是登记。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当事人之间以物作为标的所订立的契约,所产生的标的物的转移,实质上包含着两大法律关系,其一是基于债而产生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即专门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成立的与债没有关系的另一个契约。债权契约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契约外,还需要有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这种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以证明它的成立,这种表现的最好形式对不动产而言就是登记。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且又是担保物权,其基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抵押权设立时,其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收益,而在于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对他人所有物有取得利益的权利。这就要求基于“债权契约”而产生的“抵押权物权契约”自“债权契约”成立之时,就能对抗第三人,且应处在比较安全的境地。所以,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且要进行登记,以示包含其中的“物权契约”的生效。
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权登记又有什么作用呢?概括起来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抵押权登记
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从这点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显然是有缺陷的。该条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其二,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作了限制。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提高抵押的安全性,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有些僵硬。其实,从法理上看,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都有些“画蛇添足”。因为登记已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提供了足名够的警示,抵押权人完全能够对自己的权利地位有明确的了解,依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设立后顺位的抵押权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的目的并不是代替债务的履行,而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债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当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实现债权时,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债权,即使是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也可以依“次序递升原则”上升到第一顺痊的抵押权人的而得到清偿。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即使是后须位的,也比没有设立抵押的一般债权的享有优先权。其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即使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先顺位抵押权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因为有抵押权登记的保护,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人仍比一般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仍有获得优先清偿的机会,因此,设立这种抵押权完全合于法理,法律上无需限制,应把这种权利的选择完全让予当事人。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书证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自然人:
境内:居民身份证(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户口/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询问→现场查看→受理,缴费→初审→缮证→复审→报批→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归档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领证方式:1、权利人领取;2、权利人委托他人领取;3、邮政快件。
备注:1、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单位资料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以上属一次性告知事项,若有不清楚可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223页有一段表述:最高额抵押权存在一个“最高额债权额限度”。所谓最高额债权额度就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最高限度数额。是抵押权人“所能够“优先受余波未...
黄色--“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以防一房两卖, 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 登记申请人是开发...
所谓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时间点,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为准。从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除少数动产抵押采用形式登记之外,其它动产、不动产抵押均采用实质登记。抵押权实行实质登记的制度,其原因何在呢?从抵押权的性质及各国立法例上分析,其于两大理由,第一,物权的公示理论;第二,物权行为理论。
既然抵押权是登记具有如此大的作用,那么,由谁来主管抵押权的登记工作呢?即抵押权的登记机关是谁呢?从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设定,应遵循两大规则:第一、登记机关的司法性质。即登记机关是司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因为抵押权的登记,具有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第,决定抵押权的设立,具有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司法意义,所以,各国法律师均把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做为司法机构之一。如德国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司;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第二,登记机关的统一性。即在一国范围内或一个统一的司法区域内,抵押权的登记机关应是统一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抵押权登记司法上的统一性和登记制度的统一性。从我国担保法规定上看,我国抵押权的登记机关,显然与国际上通用的规则不一致。依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抵押权权的登记机关均是行政机关且不统一,其至不明确。
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舱、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3条又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上述有关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显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其缺陷表现在第一,增加当事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成本。由于登记机关多头且是依抵押权的标的来划分的,那么如同一债务人就不同的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就会出现设立一个抵押权而分向不同机构登记的状况,无形中加大了当事人的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成本,会妨碍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行。第二,机关多头导致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从目前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显然,这个法规只适用“动产抵押登记”。按此推理,其它标的抵押登记办法,也会由相应的登记部门制定,这样有关抵押权的登记制度,就会出现6个不同的登记制度。第三,登记机关多头,不利于登记公示、警示功能的发挥。这种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不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也不利于抵押权这种担保制度充分发牢固其作用。克服上述缺陷的唯一办法,是统一抵押权登记机关,建立统一的抵押权登记制度。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分析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由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具有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及隐含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操作或处理不当,则出现法律风险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着重就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进行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分析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由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这种抵押方式并不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具有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及隐含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一旦操作或处理不当,则出现法律风险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着重就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途径进行分析.
需要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个人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委托书应公证,但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委托书无须公证的,抵押人委托书可以不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不核对原件;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