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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工程包括等级民防工程和非等级民防工程;等级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修建,并达到国家规定防护标准的民防工程。
民防工程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国防和避难的如防空洞、自然灾害避难所等工程。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
国防(民防)宣传周宣传口号1、人防工程维护好,战争时期是个宝。2、人民防空为人民,世代建设永不移。3、方案预案要制定,演习演练最实用。4、防震减灾,预防为主。和谐社会,安全为上。5、防震减灾,利国利民...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6B等9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一) 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二) 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三) 凡经区民防办公室确定应补建的项目,其审批手续如下:
1、 区民防办公室正式批复其应补建民防工程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与平时用途。
2、 建设单位须将县民防办公室的批文提交设计单位,以便在设计图纸中得到落实。
3、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纸须报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
4、 建设单位凭市民防办公室审图组审查意见到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
5、 应补建的防空地下室,进入民防工程建设项目程序。
按照规定,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民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民防办提出,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2100433B